銀行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9年度,11號
PCDM,109,金重訴,11,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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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

      豐稪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林雅容
兼上列被告    
代 表 人     
上列被告共同
任辯護人 潘兆偉律師
      楊晉佳律師
      李冠璋律師
被   告 牛月綺


任辯護人 蘇奕全律師
      薛祐珽律師
被   告 廖子盈


任辯護人 林容以律師
      杜唯碩律師
被   告 廖曼伶



任辯護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楊倢欣律師
被   告 唐靖棋


任辯護人 張必昇律師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彭薇琳



任辯護人 蘇奕全律師
      薛祐珽律師
被   告 林恩樂





任辯護人 吳讚鵬律師
被   告 許淳淨


      李宥蓁



      張品妤


上列被告共同
任辯 護 人
      呂朝章律師
      孫瀅晴律師
被   告 邱宸翎



任辯護人 丁昱仁律師
      曾茗妮律師
被   告 陳靖媗



任辯護人 黃祿芳律師
      吳俊宏律師
被   告 許雅雯


任辯護人 蘇奕全律師
      薛祐珽律師
被   告 張珠陽



      唐德芳


上列被告共同
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周晨儀律師
被   告 葉天蕙


任辯護人 蘇奕全律師
      薛祐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3989 號、第15450 號、第16081 號、第16507 號、第19843
號、第21909 號、第25930 號、第35177 號、第36103 號、109
年度偵字第3393號、第4756號、第5598號、第7894號、第17084
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30463 號、18676 號、第18
677 號、第28554 號、第30465 號、第16046 號、第16047 號、
第41661 號) ,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8 年
度偵字第3911號、109 年度偵字第5 號、第2731號)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字第2244號) 、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9133號、109 年
度偵字第3450號、第13929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187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
豐稪實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
林雅容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邱宸翎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唐靖棋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伍仟柒佰參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牛月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廖曼伶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柒仟元及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零伍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廖子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壹仟貳佰元及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其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靖媗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彭薇琳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林恩樂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



收之;其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宥蓁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許雅雯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伍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珠陽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唐德芳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許淳淨張品妤葉天蕙均無罪。
事 實
一、王派宏(另由檢察官通緝中)初以教授房地產投資起家,著 有房地產賺錢筆記、學校老師沒教的賺錢秘密等書而聞名於 房地產投資界,並長期在全臺灣地區舉辦房地產投資講座課 程或說明會,吸引數千學員加入派宏菁英商學苑會員,長期 跟隨講座以求取賺錢方法;謝靜儀(亦由檢察官通緝中)為 王派宏之妻,協助王派宏處理授課、投資事宜;林雅容因王 派宏之學員增長快速,課程安排、學員資料管理繁瑣,即受 命王派宏於民國102 年12月4 日成立橫大義有限公司(下稱 橫大義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 以處理課 程安排及學員收費事宜,至105 年12月9 日變更登記為頂尖 教育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頂尖教育公司,址設桃園市○○區 ○○路000 號20樓之2 )、期間(104 年12月2 日) 另設立 豐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豐稪公司,址設同頂尖教育公司) ,均由林雅容任負責人;王派宏為擴展學員人數,招攬廣大



投資人,即從學員中物色助理,邱宸翎即早期加入之核心助 理,與王派宏間具合夥人關係,受王派宏之命於103 年12月 31日設立海派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海派公司,址設 臺北市○○○路0 段0 號4 樓之2 )由其任負責人,並管理 新進之助理,決定助理考核、處理人事薪資發放及大額投資 人群組管理(派大星群組)事宜;唐靖棋原任職頂尖教育公 司與林雅容為同事,於107 年8 月13日設立廣進環球有限公 司(下稱廣進公司,址設桃圍市○○區○○路000 號) ,承 包王派宏授權之課程講授、招攬投資案件;唐德芳唐靖棋 之胞妹兼助理;張珠陽亦受雇於唐靖棋為其助理;牛月綺許雅雯廖曼伶廖子盈彭薇琳林恩樂李宥蓁、陳靖 媗均係王派宏之助理。
二、王派宏、謝靜儀及邱宸翎唐靖棋唐德芳張珠陽、牛月 綺、許雅雯廖曼伶廖子盈彭薇琳林恩樂李宥蓁陳靖媗等人均非銀行業者,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非 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林雅容基於幫助經營 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王派宏由於多年之教授房地產、期貨、股市及投資標的之經 驗,獲得投資老師之信譽,積累了數千名長期學員,王派宏 為達違法吸收資金之目的,即設計如附件一、投資合約分類 表所示之投資合約,承諾學員依投資本金之金額,按月、季 或年,給付合計年息20% 至36% 不等,顯不相當之利息,且 約定屆期後即返還本金(保本)。王派宏吸收投資人資金之 方式,先委由具有幫助犯意之林雅容以頂尖教育公司、豐稪 公司名義於網路宣傳學校老師沒教的賺錢秘密等房地產投資 訊息,吸引不特定人參與王派宏於臺灣地區各地所舉辦之投 資講座、說明會,並引誘有興趣快速賺錢之學員,加入派宏 菁英商學苑會員成為終身高級會員,王派宏即在進階講座課 程上,講授有關黃金磨成粉末後自香港攜帶到印度、日本等 地轉售賺取高額價差之投資計畫,進而介紹附件一之各種投 資合約,依學員資力,鼓吹學員投資賺取高額利息,再依學 員投資之金額大小,分由其本人吸收學員之投資款項,或指 示學員將資金以單線分散之方式,分別向有犯意聯絡之投資 窗口即唐靖棋唐德芳張珠陽(唐唐組、官方小額投資窗 口),牛月綺許雅雯(小牛組),廖曼伶林恩樂(小伶 組),廖子盈(非官方私人窗口)、彭薇琳李宥蓁、陳靖 媗等人簽立合約,再交付由王派宏、謝靜儀等人簽立之借據



、本票予投資人,以示保本之意。學員投資之方式即與王派 宏等人或上揭投資窗口、助理人員簽立如附件一之合約,簽 約地點則分散於臺灣地區各縣、市所在之車站附近之速食店 、咖啡廳等處,簽約前後學員依約將投資之金額以現金交付 予出面簽約之助理或以匯款之方式將金額匯入如附件二被告 金融帳戶一覽表所示王派宏等人之帳戶內,王派宏於每期付 息日前,再將應付利息以匯款或現金之方式,交予出面簽約 之助理或上揭各組之負責人以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投 資人之帳戶(投資人之總投資額詳附件三、投資被害情形- 總表),總計吸收資金達新臺幣(下同)9 億9899萬8146元 。
牛月綺許雅雯(小牛組,詳附件四、投資被害情形- 分表 【牛月綺部分】):
牛月綺自105 年10月間起陸續協助王派宏規劃日本、香港、 印度地區走私黃金入境之事宜,即協助走私黃金走路工之食 宿、行程規劃,課程經驗交流等工作,並自107 年5 月起承 王派宏之命參與向學員募集資金事務,以其本人名義與學員 簽立精品國際流通合約,並於簽約時交付王派宏、謝靜儀或 牛月綺本人開立之借據、本票予投資學員,並提供帳戶供學 員匯款或收取投資款項。牛月綺則每月領取高額薪資約15萬 元及獎金總計取得1000萬元之所得。許雅雯自106 年1 月間 至108 年4 月間止,任王派宏之助理,承牛月綺之命在印度 駐點,負責學員運送黃金,接機,帶學員至飯店,並自107 年間起協助王派宏牛月綺與投資人簽約吸收資金之工作, 亦領取高額薪資每月10萬元。
廖曼伶林恩樂(小伶組,詳附件五、投資被害情形- 分表 【廖曼伶部分】):
廖曼伶於106 年2 月間出任海派公司之一般事務助理,由邱 宸翎管理,為小伶組之主管,於107 年5 月間起受王派宏之 命,於投資說明會後,聯絡參與之學員,以其本人名義簽立 郵寄精品合約,並於簽約時交付王派宏、謝靜儀或廖曼伶本 人開立之借據、本票予投資學員,復承王派宏之命,管理小 伶組旗下助理,包含出名簽約、支付利息,收受投資款項等 事務,每簽一合約可從中抽取本金3%至4%之紅利。林恩樂於 107 年1 月間起任小伶組之次階主管(詳附件六、投資被害 情形- 分表【林恩樂部分】)承王派宏廖曼伶之命,對學 員募資,並自108 年1 月間起以本人名義與學員簽立共同投 資王派宏事業體合約,平時處理一般行政、協助說明會課程 、出國黃金市場考察等事務,並提供金融帳戶供王派宏使用 ,匯入投資款項。




廖子盈(非官方私人投資窗口,詳附件七、投資被害情形- 分表【廖子盈部分】):
廖子盈於107 年1 月間任王派宏之助理,同年4 月起受命王 派宏,以其本人名義與學員簽立共同投資派宏老師、共同投 資王派宏事業體等合約,為王派宏私人投資窗口,期間處理 投資學員之投資款及依期分配交付利息,待累積達一定數額 後,再整筆投資款交予王派宏,並與王派宏依交付投資款之 總額簽立等值本票、借據,廖子盈同時提供金融帳戶供投資 學員匯款使用及轉匯王派宏中信帳戶。廖子盈每簽一合約, 可從中抽取3%之紅利為獎金。
唐靖棋唐德芳張珠陽(唐唐組、官方小額投資窗口,詳 附件八、投資被害情形- 分表【唐靖棋部分】): 唐靖棋自102 年間起在頂尖教育公司之前身橫大義公司兼差 協助王派宏投資說明會之招生事宜,至103 年間起承包頂尖 教育公司上揭業務,至107 年2 月間起與王派宏共同推出小 額投資方案,擔任王派宏小額投資之官方窗口,負責招攬學 員之投資合約有「唐唐東南亞小額事業體」、「唐唐派宏事 業體」、「派宏小額事業體」、「派宏精品國際流通(150 萬以上) 」等,並按期撥付利息予投資人,同時提供其中信 銀、遠東商銀、彰化銀行、渣打銀行及郵局等帳戶供投資學 員匯款,再轉匯入王派宏帳戶或以現金交付王派宏王派宏 再出具其本票、借據;王派宏推出之「派宏商店街保障營業 額」、「圓夢補助計畫合約」亦由其負責推廣、簽約事宜, 唐靖棋可從上揭合約簽訂之總金額中抽取1%為其紅利。唐德 芳、張珠陽,均係唐靖棋所聘雇,張珠陽自107 年1 月間起 、唐德芳自107 年7 月間至11月間止,協助王派宏唐靖棋 舉辦說明會時學員之現場報到等行政手續,會中解說投資合 約內容,並於說明會後,受唐靖棋之命,出面與學員簽立合 約,交付投資合約書等事務。
陳靖媗彭薇琳李宥蓁(詳附件九、投資被害情形- 分表 【彭薇琳部分】;附件十、投資被害情形- 分表【李宥蓁部 分】):上列三人均為王派宏之助理,陳靖媗自104 年11月 至105 年10月間任王派宏助理,直接受命王派宏邱宸翎與 學員接觸,說明投資並處理投資合約簽約事項,提領款項支 付學員投資合約之利息,建立並整理王派宏交付合約資料及 發放利息表報資料等事務;彭薇琳106 年3 月起任海派公司 一般行政助理,協助辦理活動,為學員解說投資合約內容, 自107 年12月起至108 年4 月間以其名義與學員簽立合約, 交付由王派宏依投資款之總額簽立等值本票、借據,並提供 金融帳戶供王派宏收受投資人匯款使用;李宥蓁自105 年9



月起任助理,協助學員調取房地之地籍謄本,並自107 年10 月間起至108 年2 月間以本人名義與學員簽訂派宏郵寄精品 合約及任王派宏與銀行對接之橋樑,收受投資款項,提供帳 戶供王派宏收受投資學員匯款使用。
三、108 年4 月間王派宏、謝靜儀見參與派宏投資計畫學員投資 金額愈來愈大,而投資金額之累計到期還本日,已迫近吸金 額一定比例之情況,其運送黃金粉末投資、派宏事業體等投 資合約,高額利潤之賺錢假像將要破滅,其以本金養利息之 真實面目亦將為投資人所發覺,且已無力供應多數投資人之 龐大利息支出及本金贖回壓力,為能保持其吸金所得利益, 於同年4 月28日將吸金所得攜帶離境,逃離臺灣,待邱宸翎林雅容唐靖棋廖曼伶廖子盈等人聯絡無著後始知王 派宏、謝靜儀業已棄投資人之信任而逃離。廖曼伶於同年5 月1 日犯罪未發覺前,至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臺北 市調查處自首,廖子盈於同年5 月9 日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向檢察官自首,均接受裁判,而廖曼伶並自動繳交全部犯 罪所得。
四、案經附件十一證據清單供述證據所示告訴人(詳附件總頁第 134 頁至140 頁) 之告訴經各告訴人所屬縣市政府警察局或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 案審理。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牛月綺許雅雯廖曼伶林恩樂廖子盈、唐靖 棋、彭薇琳李宥蓁陳靖媗等人對於事實欄所載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上揭共同被告等人 之供詞互核相符,並有卷附證據清單所載之告訴人、被害人 之證詞可資證明,復有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即公司登記/ 變 動資料、成員編制、課程文件、內容簡報、課程說明譯文、 投資人相關投資約具/ 匯款明細/ 報案資料等(含投資人、 告訴人/ 被害人列入起訴書及併辦;投資人兼具被告身份列 入起訴書、投資人兼具被告身分/ 其他未列入起訴書或併辦 )、被告等人金融帳戶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頂尖 教育公司官網、臉書社團訊息、搜索扣押、保全情形(含搜 索扣押情形、保全情形、扣押物內容)、和解/ 協議情形、 各類投資情形彙整/ 統計表/ 資金流向圖、投資報表等足資 佐證(以上均詳附件十一證據清單),上列被告牛月綺等人 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



二、訊據被告頂尖教育公司、豐稪公司負責人及林雅容邱宸翎張珠陽唐德芳等人均矢口否認有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之犯行:
㈠被告林雅容辯稱:
我是頂尖教育、豐稪公司之負責人,公司與王派宏間合作業 務,是在推廣房地產教學,公司並無任何吸金行為。有關王 派宏利用助理及以本人名義在教學過程中招攬學員投資如附 件一所示之投資商品及相關吸金行為我都不清楚。公司及我 只有負責推廣課程、說明會部分,實際課程內容都是王派宏 和他的團隊負責,公司不負責管理此部分。我從102 年到10 8 年幫王派宏安排課程及說明會,我們會跟學員收學費3 萬 到4 萬3 千8 百元不等之費用,且逐年不同,我們收的學費 除了要支付王派宏的每名學員1 萬元以外,公司還要負責行 政管銷費用,以及在FB、網路上的一些推廣場次公布訊息之 費用,如有剩餘才是歸為公司營業利潤。王派宏不是頂尖教 育公司的員工,我跟王派宏買課程券銷售,頂尖教育和豐稪 公司都不是王派宏的公司,公司是獨立運作,不需由王派宏 指派,除了王派宏的課程以外,我們還有跟其他同樣是教育 產業的合作云云。
㈡被告邱宸翎辯稱:
我是王派宏的助理,任職時間為104 年到108 年4 月間,受 王派宏之指派工作,吸金的部分我沒有涉獵,起訴書起訴內 容只有一筆由蘇慈安於104 年12月9 日匯款100 萬元進入我 提供給王派宏使用花旗銀行帳戶,那時投資人要投資做選擇 權,我提供帳戶的時間約104 年到105 年總統大選期間,目 的是王派宏要做期貨跟選擇權。蘇慈安是總統大選時投資的 錢,早已經還了,跟起訴的投資合約完全沒有關係,是幫其 他投資人代操選擇權,蘇慈安的合約也是跟王派宏簽的,不 是跟我簽的,只是匯款到我的帳戶。因為我有投資王派宏, 如果有什麼投資他會給我看一下,助理薪資不是我核算的, 我會核對有沒有多支出之類的。我完全沒有參與吸金的部分 ,沒有簽立任何合約,投資那些事情我都不知情云云。 辯護人為被告邱宸翎辯護稱:
起訴書跟被告邱宸翎有關的只有被害人蘇慈安在104 年12月 9 日有一筆匯款到被告邱宸翎的花旗銀行帳戶,王派宏的吸 金最主要都集中在107 年到108 年4 月,跟蘇慈安104 年的 這一筆匯款時間相差很久,蘇慈安也無法提供合約的內容為 何,查卷內被告邱宸翎花旗帳戶資料在104 年12月到105 年 1 月間有大量的資金進入,總金額約有上億元,包含了蘇慈 安這一筆在內,其實就是學員會委託王派宏找代操手做期貨



及選擇權的全權委託代客操作,與王派宏之吸金完全無關。 另外我們有提出被證一,是關於王派宏邱宸翎簽約的選擇 權擔保契約,裡面也記載從104 年11月15日到104 年12月31 日匯到邱宸翎花旗銀行帳戶中的資金都是要委託王派宏操作 ,簡而言之,蘇慈安這筆100 萬元匯款與王派宏後續在107 年到108 年違反銀行法吸金的本案起訴事實是沒有關係的, 除此之外,邱宸翎也沒有就起訴吸金的這些犯罪事實參與簽 合約、開說明會、簽署本票借據或是提供匯款帳戶等行為等 語。
㈢被告張珠陽辯稱:
我不是王派宏的助理,我是被告唐靖棋的工作人員,我主要 的工作內容是協助被告唐靖棋到會場做場地佈置,就是會場 有時候要擺設桌椅,任職期間為107 月1 月至108 年4 月間 ,我有受被告唐靖棋之命和學員簽立合約,但是內容我不清 楚,因為我只有去過一、兩次而已,我就是拿合約給他們簽 名而已,然後就把合約帶回去給唐靖棋,我沒有提供帳戶給 王派宏唐靖棋,我不認為有犯罪云云。
辯護人為被告張珠陽辯護稱:
被告張珠陽確實是唐靖棋的工作人員,任職期間不長,她在 協助唐靖棋之前是職業軍人,並不是從頭到尾都任職,她是 因為參加王派宏的不動產投資相關課程才認識唐靖棋,在退 伍之後才協助唐靖棋,擔任她的工作人員,她在本案中從來 沒有提供帳戶給唐靖棋,投資人款項也沒有匯入她的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2 、1030(即本案附件三、投資被害情 形- 總表編號677 、678 )也有列入她和王派宏簽立的投資 契約,應足證被告張珠陽確實與其他共同被告沒有共同犯意 的存在等語。
㈣被告唐德芳辯稱:
我是被告唐靖棋的妹妹,我當時是做代購的工作,她缺人手 ,請我擔任助理,負責佈置會場,她有開很多課程,可能我 就是引導學員就位或是在會場服務學員,我是107 年7 月進 去,大概11月就離職,因為只是暫時缺乏人手我幫忙做短期 的,沒有接受學員投資款項之收受,但是被告唐靖棋曾經因 為沒有時間,請我與學員簽立合約,合約上已經蓋了王派宏 的章,請我過去簽名,然後拿回來給她,但我從來沒有收取 過現金或提供過帳戶。我本身也有投資「派宏商店街保障合 約」,總共投資150 萬元,前面50萬元有簽約,合約內容我 沒有印象了。我只是去幫我姐姐,並不覺得她是做違法的事 情,我之前也是王派宏的學員,在我的印象中,王派宏一直 是一個很正派的老師,為人也很和善,當初加入除了協助我



姐姐唐靖棋辦這些活動,因為我本身有做代購,我也覺得他 的商店街有協助我的產品打知名度云云。
辯護人為被告唐德芳辯護稱:
偵查中被告唐德芳就已經確認她幫助唐靖棋的時間點就是10 7 年7 月到11月,因為是短期協助幫忙,工作內容其實與被 告張珠陽的工作內容也相同,合約的部分不論是說明或簽立 ,都不是她們經手,她只有在王派宏蓋印的契約上,因為被 告唐靖棋沒有時間前往與投資人簽約,所以單純依被告唐靖 棋的指示去取得投資人簽名,被告唐德芳也從來沒有提供任 何帳戶供王派宏、被告唐靖棋收取款項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頂尖教育公司、豐稪公司及林雅容部分: ⒈被告林雅容於108 年5 月2 日調查局初詢時供承:102 年間 王派宏希望由我出面掛名成立橫大義公司,一開始資本額30 0 萬元是由王派宏出資,雖然我們是掛名股東,但是我們的 薪水都是王派宏支付,直到公司上軌道後,人事成本才是向 學員收取費用後支出,105 年間橫大義公司改名為頂尖教育 公司,如果有民眾要上王派宏的投資課程會向頂尖教育公司 報名並繳交會費,總括來說頂尖教育公司為王派宏舉辦的投 資課程,可稱為說明會,上課的學員在上課中聽到王派宏提 到房地產等投資資訊,王派宏會要求學員再去上進階課程, 而進階課程都是由王派宏的妹妹王美君管理,進階課程的資 料王美君會詳細告訴我,我再幫忙公佈在頂尖教育的臉書網 站上,如果學員願意參與王派宏的投資,王派宏會依投資類 別指定不同的助理接待,再由該名助理告知繳費、投資報酬 等訊息。至104 年間王派宏將操作投資之訊息加入進階課程 內,我向他提出疑問,王派宏有說是因為學員要求,為了服 務學員才會如此等語(見併辦己偵卷二- ⑶第66頁) ,足見 頂尖教育公司係由王派宏出資設立,以處理、宣傳其課程之 公司,被告林雅容僅係受命負責王派宏個人教學事務之宣傳 、場地安排、預約,現場會務及學員課程收費等事務,並以 此方式吸收不特定人為其學員,進而推廣投資合約,以吸收 會員之資金;被告林雅容王派宏利用頂尖教育公司(按另 設之豐稪公司,址設同頂尖教育公司,因分散所得亦有使用 該公司開立發票者),為其舉辦之說明會及後續進階課程, 對學員說明投資合約內容,鼓吹學員加入投資合約方案等情 亦完全知情,其在事後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辯稱王派宏僅是 頂尖教育公司有關房地產投資課程之師資之一,公司只負責 安排王派宏課程事宜,並不知其在上課時有招攬學員加入投 資合約等情云云,顯與其首次調查局詢問時之供詞並不相符



,被告林雅容首次調查局詢問供詞,如非事實,實不必如此 陳述,然事後,因圖免刑責,與王派宏切割,所為辯詞,自 與事實不符不能採信。此參次項告訴人等人之證詞更為明顯 。
⒉告訴人王明宏等128 人(含部分被害人)於警詢、調查局、 偵查或本院審理中普遍供稱:係透過網路「學校老師沒教的 賺錢秘密」社群網站知道王派宏說明會的資訊,繳200 元去 參加說明會,會後匯款繳納3 萬元至4 萬餘元學費,至頂尖 教育公司加入王派宏菁英學苑成為終身會員,初期主要是去 上房地產投資課程,約在105 年間,參與王派宏在臺灣各地 區舉辦的精英商學苑財商講座課程,王派宏在課堂上宣傳黃 金投資方案,大概內容是以人員運送黃金金塊到日本或印度 販售,賺取價差,並表示前3 季會固定每季支付3%的穫利, 保證年息15% ,之後推出新的投資合約,提高利息到每年20 % ,每月給息,都有保證還本。王派宏會在課程中,叫他的 助理上台講解投資方案,我記得主要的投資方式是以人力運 送黃金金塊到日本或印度,或是把黃金做成粉末再運送到印 度,賺取價差。課程中王派宏都有說到期還本,也承諾固定 利息等語(詳附件十一證據清單、人證,總頁第134 頁至14 0 頁) ,足見告訴人等均係由頂尖教育公司之資訊及安排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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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