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20號
CHDV,110,補,420,202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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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建
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測量成果圖謄本。
二、檢附廠商估價單具狀陳報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其所刨除、
挖除之牆面及樓層板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約若干元?以便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未陳報,或陳報價額不明確或不合常情
者,即按全部建物價額或不能核定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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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