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蕭子進即蕭文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蕭子進即蕭文勝於民國93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
44,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
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
93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04 年10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
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6月07日止
累計2,913 元正未給付,其中1,511 元為本金;1,318 元為
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㈡、債務人蕭子進即蕭文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6月07日止累計6,285元正
未給付,其中2,693 元為消費款;2,392 元為循環利息;1,
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62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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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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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蕭文勝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1511元│ │6月08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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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蕭文勝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693元│ │6月08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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