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0年度,1號
ILDV,110,消債職聲免,1,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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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
債 務 人 藍彩鳳 

代 理 人 陳倉富律師(法律扶助)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姜昭元 
債 權 人 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姵妡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權 人 陳簡素珍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藍彩鳳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 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 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 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 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 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 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 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 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 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 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第133 條、第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為終止或終 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 債務。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向本院聲請調解,於108 年9 月17日調解不成立 而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自109 年3 月31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官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 新臺幣(下同)368,440 元,按普通債權比例分配各債權人 ,並認債務人之清算財團業分配完結,而於110 年2 月9 日 以109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 號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並確 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堪予 認定。是本院所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依前開消 債條例規定,法院即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 、第134 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本院審酌如下:
㈠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規定應不免責之情事存在: 觀諸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查詢,債務人於107 至108 年度均無所得收入, 且自103 年11月28日退保後均未再投保。則依行政院衛生福 利部公告之110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3,288元為 基準,難謂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且扣除必要開銷後尚有餘額, 尚不構成本條所定不予免責之事由。
㈡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 經本院詢問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乙 節表示意見,全體債權人均未表示同意債務人免責。惟消債 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 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 ,自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 以實其說。而本件債權人既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關事證證明 ,本院復查無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 條所列各款之不免 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 條應為不免責裁 定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經法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既無 消債條例第133 條或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在 ,揆諸前揭說明,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是債務人聲 請免責,自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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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