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79號
ILDV,109,訴,279,2021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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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玉山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峻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游萬全 


      游萬寶 
      游萬益 

      林妙容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9號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
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游
  萬全游萬寶游萬益應各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5萬元,
  被上訴人林妙容應給付其37萬5,000元。是其上訴利益合計
  112萬5,00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尚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
  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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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