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玉山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峻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游萬全
游萬寶
游萬益
林妙容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9號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
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游
萬全、游萬寶、游萬益應各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5萬元,
被上訴人林妙容應給付其37萬5,000元。是其上訴利益合計
112萬5,00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尚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
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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