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彭學仁
代 理 人 陳綺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6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經貴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 示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9-NY-000000-0 股票 1 3,600 2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9-NY-000000-0 股票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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