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3號
CYDV,110,補,193,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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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羅佳苓


被 告 寶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
被 告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2,210元(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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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