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69號
NTDV,110,司促,4069,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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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6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國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645元,及其中新臺幣20,6
  44元,自民國110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國正於民國99年4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2年2月21日止共消費
  簽帳20,644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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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