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760號
TCEV,110,中補,1760,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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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60號
原   告 種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浩平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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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種籽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