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0年度,391號
CHEV,110,彰補,391,2021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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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楷富原姓名黃火山)、陳炳南張財根間確
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再按人之權
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
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3 款所明定。準此,原告起訴如以已死亡之自然
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固得逕以裁定駁回其訴訟。
惟原告於法院為駁回裁定前,倘已提出記載該被告死亡之戶
籍謄本,並表明等待法院命其補正,俾利向戶政機關查明繼
承人,而可認定已有變更以該被告之繼承人為當事人之意思
,因該變更後尚未明確表明當事人之訴訟要件欠缺,非無從
命補正,法院自不可再以變更前之被告已死亡,逕為駁回起
訴之裁定(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陳炳南張財根均已於起訴前
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即有欠缺當事人能力之情事。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分別補正陳炳南張財根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其繼承人如有死亡者,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陳報
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並說明原告聲明是否變更或
追加,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否則其當事人適格亦有疑
義。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並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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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