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10年度,375號
GSEV,110,岡小,375,2021063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小字第3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侯永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歸仁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