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253號
KSDM,110,聲,1253,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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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VAN THANG (越南籍)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 ○ ○○○前因違反人口 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 定,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 ○ ○○○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 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並於109 年1 月 2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5 月21日核准假釋,此 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8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 121 號),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為越南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對於外國人 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 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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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