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149號
KSHM,110,上訴,149,2021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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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進忠




選任辯護人 林文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進忠羈押期間,自民國110 年5 月9 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進忠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9 日訊問後 ,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 ,於110 年2 月9 日執行羈押,至同年5 月8 日第一次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販 賣第二級毒品1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被告上訴後復經 本院駁回其上訴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 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 ,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 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 訊問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 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 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 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0 年5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 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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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