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417號
KSHM,109,上訴,417,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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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41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玉秀


選任辯護人 朱淑娟律師
      吳建勛律師
      吳澄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富榮


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
      吳佩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中 



選任辯護人 黃燦堂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信宏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鎮衛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劉雪玉



被   告 戴文忠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參 與 人 三山國王宮
代 表 人 邱善龍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
5年度訴字第313號、106年度訴字第625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
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
第6714號、105年度偵字第8509號、105年度偵字第9531號)及追
加起訴(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734號、106年度偵
字第8123號、106年度偵字第84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癸○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3-1 部分及辛○○、未○○、癸○、巳○○、丙○○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部分暨癸○定執行刑部分與參與人沒收部分,均撤銷。癸○犯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2、3所示;又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
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
未○○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附表五之二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丙○○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巳○○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
癸○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附表一之一編號4 ,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陸年。
參與人甲○○○○附表五之三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伍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屏東縣長治鄉公所如附表一所示公共工程標案部分(一)癸○於民國99年1月間,進入屏東縣長治鄉公所(下稱長治



鄉公所)行政室擔任臨時人員。長治鄉公所於同年6 月間成 立發包中心,將政府採購案件之公告招標、開標等業務全部 移交行政室辦理,癸○則負責其中標案上網公告之工作。嗣 癸○於99年底通過長治鄉公所清潔隊員資格審查及面試合格 ,自100 年1 月3 日起,擔任長治鄉公所編制內之清潔隊員 ,並旋經時任屏東縣長治鄉鄉長辛○○(涉犯違背職務受賄 罪部分,另為無罪判決,詳後述)之指派,於長治鄉公所行 政室繼續負責公共標案之招標、決標公告上網公告及標案文 書、開標紀錄之製作等事務,為依法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 並經機關首長以職務命令指派負責協助辦理公共工程招標業 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黃貴得(於108年8月4日歿,原審為不受理判決確定)則係 翔盈土木包工業(下稱翔盈土木包)之負責人,長期承攬長 治鄉公所公開招標之工程。癸○明知不論公共工程係採指定 廠商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均係欲透過公平、公開之方式 ,經由市場競爭機制,以決定價格而求公共工程之精實,不 得使投標廠商不為投標之競爭,竟為謀求不法利益,105 年 間,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由黃貴得事先詢問癸○ 長治鄉公所工程標案可否投標,癸○應允後,翔盈土木包順 利得標,黃貴得即應給付該標案工程款總金額約10 %之款項 予癸○。謀議既定,黃貴得遂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3-1 所示工程標案投標截止時間前數日,自行或透過其不知情之 友人顏鳳嬌與癸○聯繫後,相約前往癸○當時於屏東縣屏東 市○○路0 ○0 號開設之清玉飲料店見面,詢問翔盈土木包 得否投標該等工程標案,並取得癸○之同意後,再由黃貴得 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3-1 所示投標截止時間前,自行前往長 治鄉公所投標。癸○則為確保該等標案均可由翔盈土木包得 標,以違背職務另與丑○○李水木、黃競德、李坤達(以 上4 人原審業經判決確定) 共同基於以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 投標之犯意聯絡,由丑○○李水木、黃競德、李坤達於如 附表一編號1 至3-1 所示標案之截止投標時間前,由丑○○ 等人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2 人或3 人一組,前往長治 鄉公所附近為「顧標」行為,即以攔阻、勸退等非法方法阻 止其他投標廠商進入投標處所投標,致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1所示標案,均僅有翔盈土木包得參與投標,且均順利得標 。黃貴得再於各該標案開標後數日內,自行或透過顏鳳嬌與 癸○聯繫後,前往上址清玉飲料店,將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1所示金額之賄款當面交予癸○收受(各標案之名稱、截止 投標及開標時間、投標廠商、得標金額、賄款數額及到場顧 標之人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3-1 所示)。



(三)癸○事先指定之長治鄉公所之工程標案,由黃貴得之翔盈土 木包投標,約定順利得標,黃貴得即應給付標案工程款金額 約10% 之款項予癸○,癸○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 ,於翔盈土木包得標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標案後,於105 年8 月4 日下午5 時10分許聯繫後不久,在上址清玉飲料店 與黃貴得見面,並向黃貴得收取新臺幣(下同)3 萬4,000 元之賄款(無證據證明癸○就此標案有違背職務之指揮顧標 行為;標案名稱、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投標廠商、得標廠 商及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
二、長治鄉公所舉辦「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部分(一)辛○○自99年3月1日起,擔任屏東縣長治鄉鄉長,負責綜理 長治鄉行政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癸○為長治鄉 公所之清潔隊員,並經辛○○指派於行政室辦理公共工程招 標業務;丙○○為長治鄉公所民政課課長,負責綜理長治鄉 民政業務,辛○○及癸○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未○○為辛○○之配 偶,亦為位於屏東縣○○鄉○○村○○巷00號之甲○○○○ (下稱長治國王宮)之副主任委員;巳○○則為辛○○及未 ○○之子。
(二)緣「王爺奶奶回娘家」為屏東地區流傳百年之民俗活動,活 動內容為於每年農曆大年初二,由信徒將傳說中嫁入屏東縣 九如鄉九塊厝三山國王廟(下稱九如國王廟)之「王爺奶奶 」,迎回位於屏東縣麟洛鄉之「娘家」。為此,屏東縣政府 文化處及九如國王廟於105 年農曆年間共同舉辦「九如王爺 奶轉後頭」活動,麟洛鄉公所則舉辦「王爺奶奶回娘家巡男 丁懸鳳燈文化祭」活動(下稱九如鄉、麟洛鄉「王爺奶奶回 娘家」相關活動)。因「王爺奶奶」神轎自九如國王廟前往 麟洛鄉途中將過境長治鄉,長治國王宮遂計畫搭配上開九如 鄉、麟洛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以「媒人宮」之 身分,同於105 年2 月9 日(即農曆大年初二)於長治鄉境 內舉辦民俗繞境活動。詎未○○為取得較高金額之政府補助 並從中牟取不當利益,竟與辛○○及癸○共同意圖為長治國 王宮不法之所有,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之犯意聯絡,由辛○○於105 年1 月間,藉其得綜理長治鄉 之行政業務並指揮長治鄉公所所屬課室職員之職務上機會, 指示當時尚不知情之時任長治鄉公所民政課長丙○○舉辦長 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民俗繞境活動,使未○○得藉 長治鄉公所之名義,為長治國王宮所欲舉辦之上開民俗繞境 活動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另由癸○以「長治鄉陣頭遶境



活動」及「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下合稱長治 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之名稱,分別製作申請經 費補助計畫書並擬具經費概算表,交予丙○○指定承辦長治 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之不知情民政課課員劉照璋 據以製作申請補助之公文,其中「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部 分於105 年1 月4 日由丙○○發文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部分則於同年月21日, 由丙○○將申請經費補助之長治鄉公所公文連同申請經費補 助計畫書一併交予未○○持往向屏東縣議員爭取活動補助款 。嗣經屏東縣政府於105 年1 月30日同意補助「長治鄉陣頭 遶境活動」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於105 年2 月16日同 意補助「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35萬8,000 元, 共計55萬8, 000元,均係為辦理105 年2 月9 日長治鄉「王 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之用。
(三)長治國王宮於105年2月9日舉辦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 相關活動後,辛○○、未○○、癸○及巳○○均明知該活動 之實際支出項目與活動經費補助項目未盡符合,為將屏東縣 政府就「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之補助款項全額核銷, 巳○○竟與未○○、辛○○、癸○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之犯意聯絡,由未○○、癸○、巳○○三人以如附表三編號 1 、2 、3 、附表四所示之方式,分別向如附表三編號1 、 2 、3 、附表四所示之酉○○、何長恩、壬○○、蔣忠宏、 曾鳳嬌、林佑成(其等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業務登載不 實部分,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判決 罪刑確定在案)、楊女佩(未據起訴)及張嘉郎(未據起訴 )等廠商取得如附表三編號1、2、3、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 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其中部分由廠商依其等之指示開立 ,部分為未○○巳○○向廠商取得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後,再由未○○自行填載不實之商品項目、數量或金額,以 浮報活動經費支出,並由癸○收集後將該等不實單據轉交丙 ○○,丙○○再指示承辦人劉照璋將上開單據黏貼於長治鄉 公所支出憑證黏存單後製作請款簽呈,以向屏東縣政府核銷 並請領補助款。嗣劉照璋於將該等單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 單後,即以該活動經費申請採購程序有違法之虞為由,向丙 ○○表示不願繼續承辦該案後續核銷業務,丙○○依此已可 得預見未○○等人就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所 檢具之單據恐有不實情形,竟意圖為他人不法之所有,與辛 ○○等人共同基於縱以不實單據向屏東縣政府核銷請款,致 屏東縣政府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而核撥款項,仍不違背其



本意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自 行於其職務上所掌之上開支出憑證黏存單上「經辦單位」之 「承辦」欄及請款簽呈中「請購單位」之「承辦」及「課長 」欄內蓋印後,檢具貼有上開不實單據之屏東縣長治鄉公所 支出憑證黏存單,向屏東縣政府辦理核銷請款。致使屏東縣 政府之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上開憑證資料所載商品 項目、數量及金額均屬真實,遂據以將上開長治鄉「王爺奶 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補助款全數核撥予長治鄉公所。再由丙 ○○於105年4月20日以其個人名義將上開補助款全數兌領後 交予癸○,並由癸○及未○○分別以如附表三編號1、2、3 、附表四所示之方式,或由癸○先將款項匯入廠商所有之帳 戶後,要求廠商以現金方式交予未○○,再由未○○將部分 款項42萬元交由不知情之長治國王宮主任委員戊○○,並經 戊○○之配偶乙○○轉交長治國王宮會計林華玉存入長治國 王宮於長治鄉農會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長治國王宮農會帳戶)內或以匯款方式匯至長治國王宮農會 帳戶內,或由廠商於領收清冊上虛偽蓋印佯裝完成領款程序 後,再由癸○將部分款項交由不知情之長治國王宮主任委員 戊○○,並經戊○○之配偶乙○○轉交長治國王宮會計林華 玉存入長治國王宮農會帳戶內、或由未○○保有部分款項等 如附表五、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附表五之三所示之情 形,而以上開方式詐取屏東縣政府就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 家」相關活動之補助款共計37萬0,050元。未○○取得9萬元 詳如附表五之二,長治國王宮扣除得核銷部分,取得27萬15 50元,詳如附表五之三。
(四)酉○○為振億印刷所實際負責人、壬○○為鑫悅行實際負責 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等明知營業人應 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而交易 憑證須據實登載,不得開立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竟分別 與未○○、癸○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 酉○○依癸○之指示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 票交予癸○,並因而取得虛開金額之5%即1,500 元。壬○○ 依未○○之指示開立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 予未○○轉交癸○,並因而取得虛開金額之10% 即7,000 元 ,再由癸○提供上開不實單據由丙○○據以核銷長治鄉「王 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補助款,足生損害於長治鄉公所及 屏東縣政府經費核撥之正確性(各該不實統一發票之內容、 過程、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三編號1 、附表四編號3 所示) 。




(五)何長恩為超元手工藝社負責人、蔣忠宏為勤富帽業商行業務 、曾鳳嬌為吳進錦早餐店實際負責人、林佑成為鳴魁專業外 燴實際負責人、楊女佩(未據起訴)為勝豐企業社業務、張 嘉郎(未據起訴)為台灣金巨象有限公司業務,均為從事業 務之人。何長恩、蔣忠宏、張嘉郎分別明知未○○巳○○ 欲以內容不實之單據報帳,曾鳳嬌、林佑成、楊女佩亦均明 知吳進錦早餐店、鳴魁專業外燴及勝豐企業社與長治鄉公所 並無實際交易,竟分別與未○○巳○○、癸○共同基於業 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分由:⒈何長恩、蔣忠宏、張嘉郎 分別提供蓋有超元手工藝社、勤富帽業商行印章、台灣金巨 象有限公司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再由未○○自行填載 如附表三編號2及附表四編號1、2、4所示之不實交易內容及 金額;⒉曾鳳嬌、林佑成則均明知吳進錦早餐店及鳴魁專業 外燴與長治鄉公所並無實際交易,仍分別依巳○○未○○ 之指示,將如附表四編號5、6所示之不實交易內容填載於吳 進錦早餐店及鳴魁專業外燴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予巳○○未○○;⒊楊女佩明知勝豐企業社業於104年6月29日向屏 東縣政府辦理歇業登記,依癸○之指示,由楊女佩提供將蓋 有勝豐企業社印章並填載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不實交易內 容及金額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予癸○,再由癸○提供上開 如附表三編號2 、3 及附表四編號1 、2 、4 、5 、6 所示 之不實單據予丙○○據以核銷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 關活動補助款,足生損害於長治鄉公所及屏東縣政府經費核 撥之正確性(各該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內容、過程、金 額等,均詳如附表三編號2 、3 、附表四編號1 、2 、4 、 5 、6 所示)。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 能力(見本院二卷第67至69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



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 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部分
一、長治鄉公所如附表一所示公共工程標案部分(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癸○固坦承曾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1、5 所示標案截止投標前數日及開標後數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 與黃貴得聯繫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賄賂及妨害投標 之犯行,辯稱:我在長治鄉公所僅負責文書工作,不會經手 標單,直到整個開標程序完成後,我才會拿到開標結果資料 ,再將開標情況上網公告,開標結果本來就是公開的資訊; 黃貴得會到飲料店找我是因為他喜歡喝飲料及跟我聊投資開 設飲料店的事情,我曾向黃貴得借款5 萬元,除此之外別無 其他金錢往來;我不曾要求丑○○去圍標,丑○○曾經暗示 過要我幫忙圍標的事,但是我都拒絕云云;被告癸○之辯護 人則為其辯護稱:癸○僅為長治鄉公所清潔隊之臨時人員, 並無法定職務權限,其受命辦理招標、決標公告上網、製作 底價核定單、保管廠商標單、製作開標紀錄及退還押標金等 之電腦輸入打字工作,僅為行政輔助人力,非政府採購法第 95條所稱之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並無法定職務權限,非屬刑 法上之身分公務員或授權公務員,自不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 。又對向犯之一方所為不利於對向犯之他方之陳述,本質上 已具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即使施以預防規則之具結、交互 詰問及對質,其真實性之擔保仍有未足,仍應認有補強證據 以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之必要性,黃貴得於偵查中雖曾為不 利於癸○之陳述,然依證人顏鳳嬌之證述、卷附提款紀錄及 通訊監察譯文,均無法證實黃貴得提領之款項係為行賄之用 ,或黃貴得有於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行賄癸○之事實,卷 內復無黃貴得行賄癸○之行動蒐證資料,本案亦未於癸○之 銀行帳戶或家中扣得任何賄款,是證人黃貴得所為不利於癸 ○之證述,均無補強證據,自不能僅以其於偵查中為求交保 、輕判所為之片面供述,即認癸○有何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 犯行等語。
(二)被告癸○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規定之「身分公務員 」:
㈠刑法所稱之公務員,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之刑法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 十條第二項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



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 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第一款前段係「身分公務 員」,同款後段則為「授權公務員」。無論係「身分公務員 」或「授權公務員」,祗要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在從 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均屬之。第一款所謂「依法令」、 「法定」係指法律規定、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職權命令、 職務命令等而言,自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機關內部行 政規則在內(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號判決意旨參 照)。
㈡被告癸○於99年1月間,進入長治鄉公所行政室擔任臨時人 員,長治鄉公所於同年6月間成立發包中心,將政府採購案 件之公告招標、開標等業務全部移交行政室辦理,癸○則負 責其中標案上網公告之工作。嗣癸○於99年底通過長治鄉公 所清潔隊員資格審查及面試合格,並自100 年1 月3 日起, 擔任長治鄉公所編制內之清潔隊員,然旋經時任長治鄉鄉長 辛○○之指派,繼續於長治鄉公所行政室負責公共標案之招 標、決標公告上網公告及標案文書、開標紀錄之製作事務等 事實,業據被告癸○於調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中陳稱:我於99 年1 月間進入長治鄉公所行政室擔任臨時人員,100 年1 月 間通過長治鄉公所甄選程序擔任清潔隊約僱人員,我是經由 正常程序報名,並經時任鄉長辛○○書面審核後遴選,而獲 擔任清潔隊約僱人員,我得知長治鄉公所有臨時人員職缺後 ,詢問鄉長辛○○是否有該職缺,辛○○表示若要應徵要去 找總務主任辦理面試手續,經當時總務主任寅○○面試錄取 後,在行政室擔任臨時人員負責處理文書工作,後來因為網 路上公告有清潔人員的職缺,我就去參與遴選的程序,當時 清潔隊有兩名職缺,我與胡維倫一起面試,後來我們兩個都 錄取。我錄取清潔隊後,有短時間在清潔隊工作,但是我忘 了是行政室主任還是總務主任表示需要我文書處理的專長, 有向鄉長辛○○建議過,所以我又調回行政室做文書工作, 工作內容與之前的文書工作沒有太大改變等語(見偵6714卷 一第22頁至該頁背面;原審313 卷一第61頁背面至62頁), 核與證人即長治鄉公所清潔隊長張鳳祺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 稱:我自99年8 月3 日起擔任長治鄉公所清潔隊長,同年11 、12月間,長治鄉公所清潔隊有徵聘兩名編制內之清潔隊員 ,為技術工友,當時癸○已經在長治鄉公所行政室任職,應 該是擔任臨時人員,據我所知癸○是協助文書處理工作,詳 細內容我不清楚,99年徵聘的兩名清潔隊員中,只有一名在



清潔隊工作,另一個就是癸○,那段時間行政室說需要文書 處理的人力,癸○就暫時派在在行政室協助文書處理工作, 只有少量髒亂點稽查、拆廣告等零星的工作請癸○協助,癸 ○沒有去收垃圾,也沒有固定的工作,他那時都在長治鄉公 所行政室比較多,行政室是在徵聘後才跟我說他們需要文書 處理的人員,癸○徵聘來以後就直接到行政室協助,可能行 政室的人跟鄉長說有需要,就先留在行政室協助他們,那時 我有向鄉長辛○○請示,辛○○指示癸○繼續在行政室協助 文書處理工作,不要到清潔隊任職,沒有說癸○要在行政室 支援多久等語(見原審313 卷二第95至98頁),證人即時任 長治鄉公所行政室總務寅○○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經 提示原審313 卷二第193 頁簽呈影本)長治鄉公所行政室99 年5 月27日簽呈是我製作上簽,當時鄉長指示要比照縣政府 成立發包中心來統一發包,簽呈附件之行政室發包作業程序 是由我請教建設課後撰擬,其中第三點請臨時員癸○協助上 網公告、請約僱員許玉梅賣標單等內容,是由我指派,因為 這是我主辦的工作,當然也有經過主管李天惠主任的同意, 因為我年紀比較大,電腦方面比較差,我就請癸○幫助我上 網,負責電腦文書方面的處理,他本來就在我們課室當臨時 員,當然我就會委託他協助我,上簽呈前,原本發包業務中 一般的採購就是我們行政室負責,工程方面是建設課負責; (經提示原審313 卷二第203 頁簽呈影本)長治鄉公所行政 室99年12月20日簽呈也是由我製作上簽,當時清潔隊長應該 有行文反應需要增補清潔隊員,後來癸○選上清潔隊員後, 我有向主任李天惠、清潔隊長及鄉長反應說癸○本來就在我 們課室,雖然他應徵擔任清潔隊員,但是我們工作業務上需 要他幫忙,就請他看是不是留下來幫忙業務,因為我有需求 所以才提出這個要求,我沒有詢問人事室,因為這只是業務 上的調動而已,癸○擔任清潔隊員之後,在行政室負責協助 我開標紀錄、上網、公告,這些文書上面的工作,他有無在 做清潔隊員工作我不清楚,但他幾乎每天都有到行政室工作 ;癸○應徵清潔隊員以後,我們因為認為他原來就有在協助 我們了,比較熟練,所以希望他回來協助我們工作,我們只 是表達我們的需求,清潔隊他們會自行協調,我跟鄉長報告 希望癸○留在行政室繼續工作,鄉長及清潔隊長均表示同意 ,我去爭取之前,癸○並沒有要求我去講此事或說他不想去 清潔隊而想在行政室,是我們工作上有希望他協助,至於清 潔隊那邊怎麼處理,我是不曉得他們是怎麼做,這樣的協調 應該沒有派令,很多事情都是口頭商量的,因為我認為有現 成的可以來協助,我就撿現成的,因為他有電腦專長,交給



他處理的就是公告擬好後請他上網;是我主動向鄉長提起要 癸○留在行政室工作,溝通好就留下了,對我來說他熟悉業 務,所以希望他留下來等語(見原審313 卷二第289 至299 頁),證人即時任長治鄉公所行政室主任李天惠於原審審理 中到庭時具結證稱:癸○當初是臨時人員,100 年以後就是 清潔隊員,清潔隊員會在行政室工作是鄉長辛○○指示的等 語(見原審313 卷二第287 頁),及證人即被告辛○○於調 詢中陳稱:癸○父親與我先生未○○是好朋友,我當選長治 鄉鄉長後,癸○的父親就推薦他兒子擔任清潔隊員,長治鄉 公所有公開舉辦甄選活動,癸○是通過甄選後才聘用。癸○ 通過甄選後調派至行政室協助發包業務是由我指派的,因為 行政室主任李天惠向我反映業務繁忙人力不足,所以我才會 指派癸○到行政室支援,他在行政室負責的內容是由行政室 主任李天惠指派,因為癸○對電腦比較熟悉,所以李天惠才 會指示癸○協助發包上網公告等工作等語(見他2686卷一第 169 頁至該頁背面),均大致相符,並有長治鄉公所108 年 3 月12日長鄉政字第10860280700 號函暨所附長治鄉公所行 政室99年5 月27日、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20日簽呈影本 、行政室工程發包作業程序、清潔隊員職務說明、僱用清潔 隊員評審小組紀錄、長治鄉公所99年12月30日長鄉行字第14 096 號、99年12月30日函(稿)影本、長治鄉公所徵求清潔 隊員之網頁擷取畫面及徵才內容、僱用清潔隊員評審小組紀 錄、癸○履歷表、體格檢查表、畢業證明書、國軍長備兵軍 職基本資料暨專長授予證明、退伍令、公務人員任用切結書 影本、癸○借調行政室任職人事資料說明各1份在卷可按( 見原審313卷一第191至197、201至207、213至239頁),足 堪認定。
㈢被告癸○於99年間通過清潔隊員甄選,為長治鄉公所依工友 管理要點第3 點(107 年11月18日修正後移列第4 點)任用 之工友,並經長治鄉鄉長辛○○指派至行政室協助處理該室 發包中心標案文書製作、公告上網工作等情,均經認定如前 。辛○○既為長治鄉鄉長,其負責綜理長治鄉之行政業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其就長治鄉公所工友癸○職務 內容所為指派,係長官對屬官,基於法定指揮監督權限所為 之個別性指示,而屬職務命令之性質,揆諸上開說明,刑法 第10條第第1 款所謂「法定」,包括職務命令在內,癸○既 依鄉長辛○○所為之職務命令,於長治鄉公所行政室任職, 長治鄉公所行政室之公共招標、採購相關業務,自屬其法定 職務權限,為依法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並經機關首長以職 務命令指派負責協助辦理公共工程招標業務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身分公務員,被告癸○之辯護人辯稱:癸○僅為臨時 約僱人員,無法定職務權限等語,殊無足取。
(三)被告癸○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工程標案違背職務收 取賄賂部分:
㈠被告癸○與黃貴得約定若翔盈土木包順利得標由癸○事先指 定之長治鄉公所工程標案,黃貴得即應給付該標案工程款總 金額約10% 之款項予癸○,黃貴得並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3-1 所示工程標案投標截止時間前數日,自行或透過其不 知情之友人顏鳳嬌與癸○聯繫後,前往上址清玉飲料店與癸 ○見面,以詢問翔盈土木包得否投標該等工程標案,並於取 得癸○之同意後前往投標。嗣該等標案果然均由翔盈土木包 得標,黃貴得再於得標後數日內,前往上址清玉飲料店將如 附表一編號1 至3-1 所示賄款交予癸○收受等事實,業據證 人黃貴得於調詢中陳稱:翔盈土木包參標長治鄉公所工程標 案已有一、二十年了,直到這一兩年,透過我開設計公司的 朋友黃楷嚴(音譯)介紹而認識癸○,之後在今年1 月間, 我與癸○約定長治鄉公所若有工程招標案件,就讓翔盈土木 包來投標,若順利得標事後會支付工程標案總價約一成的現 金款項給癸○作為答謝,因此在今年度長治鄉公所招標之多 件工程標案,我與癸○都有維持這種合作模式,並順利由翔 盈土木包得標多件工程,長治鄉公所在105 年度辦理之「長 治鄉水源路102 之6 號旁AC改善工程」(即附表一編號1-1 工程;下稱「水源路AC工程」)、「長治鄉繁華村興華街10 3 巷道路改善工程」(即附表一編號1-2 工程;下稱「興華 街道路工程」)、「長興村長興路417 號前道路改善工程」 (即附表一編號2-1 工程、下稱「長興路道路工程」)、「 長治鄉崙上村光華巷62-5號旁AC改善工程」(即附表一編號 2-2 工程;下稱「光華巷AC工程」)及「長治鄉繁隆、繁榮 村AC工程」(即附表一編號3-1 工程;下稱「繁榮村AC工程 」)均為翔盈土木包工業得標,我在投標該些標案前,均有 遵照我與癸○約定之合作模式,於事前詢問癸○翔盈土木包 可否投標,事後若順利得標,再支付工程標案總價約一成左 右現金款項給癸○作為報酬,因為翔盈土木包為了順利承攬 長治鄉公所招標之前述標案,我才會詢問癸○翔盈土木包是 否可以投標,並向癸○表示若由我順利得標,我最多可以支 付工程標案總價約一成現金款項給癸○,癸○也沒有拒絕我 ,且另外向我表示說以後長治鄉公所招標之工程標案,他會 直接告訴我翔盈土木包是否可以投標,至於癸○有無找人截 標、顧標我不清楚,也不敢揣測,翔盈土木包參標長治鄉公 所辦理之工程標案,大多是由我本人親自前往長治鄉公所



遞標單。翔盈土木包工業得標長治鄉公所辦理之前述5 件工 程標案,我於事後支付給癸○之賄款金額共約10餘萬元,但 詳細金額已經忘記了,癸○收受之後的款項為何我不清楚, 也不會過問,我都是以現金方式支付前述行賄款項給癸○, 是在翔盈土木包確定得標後2 、3 天,與癸○相約在屏東市 民生路清玉飲料店1 樓後方辦公室碰面,並由我將款項親自 交付給癸○,長治鄉公所在105 年5 月間辦理之「水源路AC 工程」、「興華街道路工程」,我是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得 知長治鄉公所要辦理該2 件工程,我即在截止投標日前2 、 3 天,與癸○相約碰面,並親自前往屏東市民生路清玉飲料 店當面詢問癸○該2 件標案我能否投標,癸○回答說可以, 我才進行後續投標作業,且因為翔盈土木包都有順利得標, 我就依照與癸○的約定,支付現金款項共約4 萬元給癸○作 為報酬,並由我在開標日後2 、3 天親自拿到清玉飲料店給 癸○。我會願意在得標前述工程標案後支付現金款項給癸○ 作為報酬,是因為我有確定癸○在標案招標期間有協助翔盈 土木包順利得標,但是他是以何種方式幫助翔盈土木包得標 ,我不敢確定。我與癸○相約碰面前,多會指示友人顏鳳嬌 協助聯絡,就是為了要規避查緝。長治鄉公所在105 年5 、 6 月間辦理之「長興路道路工程」及「光華巷AC工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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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曜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