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959號
TPHM,110,聲,1959,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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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淑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淑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胡淑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 後判處罪刑確定,並由本院99年度聲字第2339號裁定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19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31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 字第110015459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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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