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93號
TTDV,110,司促,1893,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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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9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廖宏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26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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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