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54號
TNDV,110,消債更,154,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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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孟峰

代 理 人 蔡佳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 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 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 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 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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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