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3號
TNDV,109,訴,23,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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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號
原 告 黃福清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黃國泰
黃國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旺良律師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追加被告 黃金泉
黃志強
黃志堅
黃朝龍

黃銀謀即黃献之繼承人


黃西村即黃献之繼承人


黃秀枝即黃献之繼承人

黃玉麗即黃献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彥良即黃献之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任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
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23日上午10時
1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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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