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215號
TNDM,109,交附民,215,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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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林禹任
被 告 楊玉霞
一、上列被告因被告黃宗仁涉犯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
第7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 定。
二、原告雖於民國110年1月8日具狀追加被告「黃宗仁即崇信工
程行」,惟崇信工程行為被告黃宗仁獨資經營,有原告提
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按,且
為被告黃宗仁所不爭執,則黃宗仁崇信工程行為同一權
利主體,自不生訴之追加之效力;而原告與被告黃宗仁
於109年12月2日於本院調解成立,故就「被告黃宗仁」部
分毋庸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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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