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19號
TPDV,110,勞補,219,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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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陳張清
代 理 人 魏千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立建賓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碧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 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之聲請不 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 、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退休金及特休未休工 資,合計新臺幣(下同)1,545,600元,則依前揭說明,視 為調解之聲請,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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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建賓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