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7年度,9號
TPDM,107,金重訴,9,20210528,3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英讚
選任辯護人 陳明珠律師
被 告 王國綸
選任辯護人 林家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偵字第15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英讚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王國綸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四「應沒收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設立於澳大利亞(下稱澳洲)之LIVE PERFECT PTY.LTD. (中文名:完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完美公司)係依澳 洲法律組織登記,並未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 其在我國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Winston Lin」之成 年人為公司負責人,並以新加坡國籍之陳紫焱為董事兼市場 總監、曹俊發為財務經理、沈天騏、楊浩東為顧問,陳紫焱 、曹俊發沈天騏、楊浩東等人(均未據起訴,下稱陳紫焱 等人)有意來臺推廣完美公司旅遊投資方案(下稱完美生活 投資案)招募會員,張英讚於民國104年間某日經其友人介 紹得知後,有意與陳紫焱等人合作在臺招募投資,遂於同年 11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邀王國綸(原名王 裕富,曾更名為王嘉翔;以下稱王國綸)與其、陳紫焱商談 合作,嗣由陳紫焱承租完美公司辦公室即「犇亞商務暨會議 中心」(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320室;《下稱犇 亞辦公室》),張英讚則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日期投資如該附 表編號所示金額。其後,張英讚王國綸為牟私利,均明知 未於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完美公司,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 在我國境內經營業務,且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 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 酬;亦均知悉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



他經濟利益,應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 而不應主要源於介紹他人加入,自收取後加入者之會員會費 所取得,竟共同基於以完美公司名義於我國經營業務、非法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經營方式之 犯意聯絡,於105年3月某日至105年12月25日間,在犇亞辦 公室或其他會議中心、咖啡廳等處舉辦完美生活投資案說明 會,以邀約不特定人參加說明會,或個別向他人鼓吹遊說加 入投資等方式,宣傳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投資方案,由張英讚 提供完美公司業務拓展說明,王國綸則擔任完美生活投資案 說明會的講師,負責與沈天騏、楊浩東一同講解如附表一所 示之各投資方案原理及獎金制度,及由曹俊發負責出納業務 ,其等所為下列犯行,吸收資金共計新臺幣(以下未註記幣 別者,即為新臺幣)2億2,966萬7,400元:(一)張英讚向附表二編號2、7、33至34、61所示投資人介紹、宣 傳完美生活投資案及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後, 附表二編號2所示投資人,再分別介紹附表二編號3、8、10 、11、16、18、20至32所示投資人加入;其後附表二編號3 、8、10、11、16所示投資人又介紹附表二編號5、6、9、12 至15、17、19所示投資人加入,附表二編號3、4所示投資人 並一起投資,其等於宣傳時由張英讚或轉述張英讚所述內容 而同時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而上開附表二編 號2至34、61所示之投資人,分別將各該投資款項以現金方 式交予陳紫焱或曹俊發,或者交予上線或匯給張英讚後而轉 交曹俊發(投資日期、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二編號2至34、61 所示),張英讚因而獲得介紹獎金總計384萬4,500元。(二)王國綸除於附表二編號35所示日期投資如該附表編號所示金 額外,另向附表二編號36、41、51至53、55、59、60所示投 資人介紹、宣傳完美生活投資案及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之紅利後,再由附表二編號36、41所示投資人介紹附表二 編號37、38、42、43、61所示投資人加入;其後附表二編號 37、38所示投資人又介紹附表二編號39、40、61所示投資人 加入;又由附表二編號43所示投資人介紹附表二編號44、47 所示投資人加入;復由附表二編號44、47所示投資人介紹附 表二編號45、46、48所示投資人加入;並由附表二編號48所 示投資人介紹附表二編號49所示投資人加入;以及附表二編 號50、54、56至58所示投資人分別因友人、網路訊息而經王 國綸宣傳後加入,其等於宣傳時由王國綸或轉述王國綸所述 內容而同時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而上開附表 二編號36至60所示之投資人(投資日期、金額均詳如附表二 編號36至60所示),則將各該投資款項以現金方式交予陳紫



焱或曹俊發,或交予上線轉交曹俊發王國綸因而獲得介紹 獎金總計220萬元。
(三)張英讚王國綸所宣傳如附表一所示不同投資方案,每月可 依各該方案內容獲得各該方案所示之靜態獎金,如另招攬新 會員加入可依附表一所示各該投資方案分別獲得如附表一所 示各該方案之推薦獎金及對碰獎金,而於投資1年期滿後, 可返還所投資之本金,即參加完美生活投資案之人者除可就 其投資款項,獲得至少相當於年利率67%至149%(詳如附表 一所示)以上而與當時臺灣市場投資獲利狀況顯不相當之報 酬以外,並可無須另行購買商品或銷售商品予所介紹之會員 ,只需介紹他人投資完美生活投資案即可領取高額之推薦及 對碰獎金,而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
二、案經張英讚自首及温麗娟訴由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處(下 稱市調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暨 謝鳳萍曾文忠訴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被告張英 讚、王國綸(下稱:被告二人)及其等辯護人等對本判決所 引用下列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於本院審 判程序均表示證據能力不爭執,及於本院調查證據時,檢察 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等情(見 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卷《下稱本院卷》〔三〕第97頁至第 135頁),茲審酌該等審判外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即得為證據。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 序取得之情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 亦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二人於偵審中坦承不諱(見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613號卷《下稱士 檢他字卷》第3頁至第4頁;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3694號 卷《下稱他字第3694號卷》〔一〕第201頁反面至第203頁反面; 本院卷〔二〕第470頁;本院卷〔三〕第137頁至第138頁),核



與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及附表一註3所示之證據 相合,復有完美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見士檢他字卷第11頁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5845號卷《下稱北檢偵字第158 45號卷》第12頁反面)及附表一註1、5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足徵被告二人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 信。 
二、被告二人與共犯Winston Lin、陳紫焱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
㈠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 ,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 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 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 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又行為人參與共同 之謀議後擬脫離犯罪者,如於著手前對其他共同正犯已提供 物理上之助力,或強化心理上之犯意,則須在客觀上明確解 除前述對其他共同正犯之影響力,而切斷與其他共同正犯嗣 後遂行犯罪結果之相當因果關係者,始得對該犯罪之結果免 責,而不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 92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 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 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而此犯意之聯絡,不僅限於明示 ,縱屬默示,亦無不可,且無論事前或事中皆同,因出於共 同犯罪的意思,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 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 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 0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違法吸金之共犯仍應在犯意聯 絡範圍內,對其他共犯所實行之非法吸金行為共同負責,先 予敘明。     
㈡被告二人事前均知悉完美公司及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方案 ⒈查被告張英讚於調詢、偵訊時供稱及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 具結證稱:我從一開始便和王國綸合作,我於104年年底認 識陳紫焱,他告訴我完美生活投資案,陳紫焱來台時我就有 找過王國綸,大約在105年2月間,因王國綸本來就有辦公室 、對旅遊也是專業,想要找一位旅遊能力強的合作,王國綸 很會講課,真的很厲害,我向王國綸表示我自己口才不好, 因陳紫焱先找到我,但希望能與王國綸合作共同經營一個球 ,帳號是00000000,獎金是一人一半,王國綸當下也同意跟 我一起經營這個球,所以王國綸不能算是我推薦的,只能算 是我合作對象,我與王國綸的推薦人均是陳紫焱,我與王國 綸每個月不管誰找的投資人比較多,或吸收投資金額大小,



都會一起去找曹俊發將00000000號帳戶的分數兌現、再平分 利潤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一〕第169頁、第171頁反面、 第200頁、第202頁;本院卷〔三〕第42頁),與被告王國綸於 調詢時供稱:104年11月間張英讚以LINE與我聯繫,約我在 林森北路上的星巴克咖啡廳見面,當時是陳紫焱、張英讚一 起出席告訴我完美公司投資方案,並於104年12月至105年1 月間到過犇亞辦公室數次,105年3月到峇里島考察前,完美 公司沒有召開說明會,我於105年6月後分享完美公司方案, 對象主要都是楊詠婷彭宇澤帶來的朋友或朋友再帶來的朋 友,地點在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上的咖啡廳、國際會議中心 、智庫教育中心及犇亞辦公室,我是使用沈天騏製作後寄給 我的投影片檔案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一〕第122頁反面 、第124頁、第126頁),及證人陳素蘭於調詢證稱:我與張 英讚於104年合夥從事濾水器的生意,但濾水器生意均是虧 本,張英讚於105年1、2月向我表示他正在接洽、評估完美 公司的投資方案,至同年3月初,張英讚又向我說投資方案 不錯,可彌補濾水器生意虧損,要我先投資1萬元澳幣,我 因相信張英讚遂於同年3月10日購買1萬元澳幣投資方案,當 天張英讚則帶新加坡籍的Ayden(即陳紫焱)來到我位於臺 北市○○○路0段0000號8樓辦公室收取現金等語(見他字第369 4號卷〔三〕第52頁反面),及證人彭瑞明(原名:彭宇澤; 以下稱彭瑞明)於調詢證稱:約於105年3月間,王國綸在位 於桃園見到我,便向我說要介紹好的投資案,總公司在澳洲 、可以玩又有錢領,所以隔天王國綸帶了一疊資料給我看, 跟我講解完美公司的4種投資方案,還拿完美公司在澳洲總 公司的營業登記證給我看,強調完美公司有自己的遊艇和渡 假村,我聽完介紹先購買1,000元澳幣的完美生活投資案, 王國綸隔天便帶陳紫焱來跟我收錢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 〔三〕第106頁)互核相合。可悉被告張英讚係自共犯陳紫焱 處得知完美公司將在臺灣招募會員加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 投資方案後,隨即告知被告王國綸,並於104年11月至105年 2月遊說被告王國綸加入,而於105年2月間某日被告王國綸 同意加入,其後於105年3月某日起,被告二人分別向其等友 人即證人陳素蘭彭瑞明介紹完美生活投資案,並鼓吹、遊 說加入等情屬實。    
 ⒉本院審酌被告二人及證人陳素蘭彭瑞明前開證述,足認被 告二人係於104年11月間某日便早已知悉完美公司將在臺灣 招募會員,及其等亦均於105年3月間某日起開始個別向他人 介紹完美生活投資案並鼓吹、遊說加入等節,至為明確。 ㈢被告二人個別所為之行為均在意思聯絡範圍內,相互利用彼



此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⒈經查:
 ⑴被告張英讚於偵訊供稱及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 我找王國綸合作,一人負責一邊,我作左邊、王國綸作右邊 ,我們合作是交叉的,王國綸那一邊也有我這邊交叉,例如 我找了張鳳娥王國綸找了楊詠婷,有發展出來就可以對碰 獎金,所以王國綸也鼓勵我趕快發展組織,王國綸領多少我 就領多少,我都是跟曹俊發約好時間領錢,再跟王國綸一人 一半,王國綸說他有招待投資人參加遊輪的旅遊,起先經營 狀況不是很好,105年8月辦完峇里島說明會,王國綸沈天 騏、楊浩東有在台上作說明,業績好起來,起初我業績比王 國綸好,我找的張鳳娥在板橋有租辦公室做業務,王國綸有 幫張鳳娥去說明,王國綸在桃園也有兩個地方、其中一個是 黃教文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一〕第201頁反面至第203頁 ;本院卷〔三〕第33頁、第49頁)。 
 ⑵被告王國綸於調詢及偵訊供稱:我於105年4、5月將完美生活 投資案告訴楊詠婷,我有在楊詠婷體系的互動分享說明會作 投資經驗分享,包含之前去峇里島看到的場景及用完美公司 提供資料簡單介紹完美公司;彭瑞明有跟我、陳紫焱碰面, 彭瑞明後來也有投資澳幣1萬元;我也有分享我的投資經驗 給蔡金澄劉宸志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一〕第23頁反面 、第124頁反面、第127頁、第141頁反面;他字第3694號卷〔 三〕第88頁反面)。   
⑶證人張鳳娥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張英讚於105年2、3月間 約我至犇亞辦公室,並向我介紹如附表一所示完美生活投資 案的各方案,張英讚有說陳紫焱是完美公司亞洲負責人,張 英讚是引進完美公司投資案的第一人,我可以確定張英讚是 所有人的最上線,臺灣投資人遇到任何問題,都是透過張英 讚與陳紫焱聯繫後處理,完美公司在臺灣要舉辦任何活動, 也都是透過張英讚陳紫焱聯繫同意後才能進行,王國綸負 責講課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三〕第4頁至第4頁反面、第 11頁反面)。
⑷證人楊詠婷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我認識張英讚,我們都叫他「讚哥」,他和陳紫焱一起將完 美公司帶進臺灣,我們都叫王國綸為「王老師」,原來是楊 浩東當講師,但王國綸覺得楊浩東講得不好,後來都由王國 綸上台講,王國綸口才很好,上台講後很多投資人會決定入 金,張英讚王國綸共同推銷完美公司投資方案,投資過程 都是王國綸出面跟投資人接洽,完美公司無法出金後,王國 綸才說他和張英讚是合夥關係;我是於105年8月中下旬,王



國綸招待我去峇里島度假村旅遊3天,旅遊的第2天在度假村 舉辦說明會,由王國綸張英讚上台主講,並介紹完美生活 投資各方案,投資期滿1年可以領回本金,我則是將投資款 項帶到犇亞辦公室後交給曹俊發,由曹俊發key單,之後收 到完美公司給的帳號密碼即可上網開通,我也曾在犇亞辦公 室看過張英讚王國綸二人同時在場;王國綸沈天騏在辦 講座時有發DM給投資人,也會一再促銷,我後來有投資在臺 北市館前路租用會議室,由王國綸擔任說明會講師,曹俊發 也有到現場;在臺灣就是張英讚王國綸在發展,他們兩人 都承認彼此是合夥關係,其他人如曹俊發就我所知則是完美 公司派來的人,幫忙站台,我是王國綸推薦的所以掛在王國 綸下線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一〕第90頁反面至第92頁、 第97頁至第99頁;他字第3694號卷〔二〕第31頁反面至第32頁 ;本院卷〔二〕第476頁至第477頁、第485頁)。 ⑸證人彭瑞明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王國綸向我介紹如附表 一所示之投資方案,我有看過張英讚幾次,張英讚有跟我說 陳紫焱是完美公司亞洲區負責人,而王國綸有說過張英讚是 將完美公司投資方案引進臺灣的第一人,王國綸完美公司 講師,發哥(即曹俊發)負責完美公司出納業務,包含入單 、提領現金紅利,我的投資款均是陳紫焱來跟我收取,陳紫 焱有給我發票跟憑證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739 2號卷《下稱他字第7392號卷》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他字第3 694號卷〔三〕第111頁)。  
 ⑹證人蔡金澄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我於105年8月底才知道 完美公司,當時我和楊詠婷劉宸志一起吃飯,席間還有一 名王國綸老師(英文名字ROY),王國綸邀我們去犇亞辦公 室參加他的旅遊座談會,王國綸在座談會中正式提到完美公 司,現場約有10多名投資人,主要是王國綸在台上講解完美 生活投資各方案,並有說到期時會歸還本金,我是把我的錢 帶到犇亞辦公室交給楊詠婷,再由楊詠婷交給三名新加坡籍 的顧問,旅遊座談會沒有見到張英讚,我是在投資分享會上 有看過張英讚,但是張英讚並沒有上台,而是由王國綸介紹 張英讚王國綸說他跟張英讚認識10多年,他們是合作關係 ,由張英讚引進完美公司,由王國綸招募會員,分享會結束 後張英讚會跟我們投資人聊一下,完美生活投資案各方案我 是從王國綸口中得知比較多,張英讚都是說完美公司的業務 性質以及完美公司陸續要開拓市場的情況,說明會是任何人 都可以參加、分享會則是會員才能參加,王國綸有說過到期 會歸還本金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一〕第82頁至第86頁) 。 




 ⑺證人劉宸志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我於105年8月間因楊詠 婷邀請去犇亞辦公室參加完美公司舉辦的投資講座,該講座 是由王國綸擔任講師,我們都稱他為王老師,參加的人約有 10多人左右,我有在完美公司舉辦的講座看過張英讚2次, 我是聽說張英讚王國綸擔任講師,完美公司每1至2週會舉 辦一次完美生活投資方案講座,每次講座都是王國綸主講, 完美公司另外有曹俊發、浩東(即楊浩東)、SKY(即沈天 騏)三名新加坡籍人員,我是將錢交給發哥發哥會當場點 收,並在電腦後台進行操作,將我所投資款項記載在我會員 帳號下跟我確認,加入後1至2個月發哥會通知我們去犇亞辦 公室領取投資憑證,王國綸私下有跟我說成為會員後一年, 即可領回本金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一〕第75頁反面至第 76頁反面、第78頁反面至第79頁反面)。    ⑻證人温麗娟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我的友人跟我說犇亞辦 公室有位王老師(即王國綸)在作旅遊投資介紹,我和邱子 晏、鄭仙琴遂於105年10月前往犇亞辦公室參加王國綸所講 完美生活投資方案的說明會,王國綸在台上講、楊浩東補充 說明,王國綸在說明會上跟我們說完美公司是澳洲政府核准 立案,並展示完美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證、澳洲總公司照片 ,同時告訴我們投資後可拿到退稅發票及合約,我聽完說明 會後覺得是真的,所以又跟王國綸私下碰面詢問,後來於10 5年11月3日開始投資完美生活投資方案,我都是以現金方式 支付,將錢帶到犇亞辦公室交給曹俊發王國綸有告訴我們 他主要招攬桃園、中壢的投資人,也有招攬高雄的投資人參 加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一〕第2頁至第3頁、第5頁;他 字第3694號卷〔二〕第38頁)。  
 ⑼證人李梅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我的友人於105年9月告訴 我有間投資公司很棒,所以我於105年9月至同年12月都有參 加王國綸在犇亞辦公室的投資說明會,王國綸有在說明會上 告訴投資人,投資後完美公司會我們發票和證書,有介紹完 美生活投資案的各個方案,我是以交付現金方式拿到王國綸 在犇亞辦公室,親手交給曹俊發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 一〕第6頁至第7頁、第8頁;他字第3694號卷〔二〕第40頁反面 )。  
 ⑽證人陳建華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我於105年10月初在微信 上收到不明訊息,內容是說王國綸老師如何透過完美公司去 國外旅遊並賺取獎金,我有參加過2場說明會,現場大約都 坐滿了,大概有40人至50人,我在說明會上有拿過王國綸交 代工作人員轉交現場投資人的一張計算表格,內容記載各項 投資款項所對應的投資報酬,王國綸在說明會上有表示投資



人繳款後,會拿到完美公司在澳洲開立的發票,也會拿到完 美公司在澳洲合法商業登記資料,但我只有拿到一組帳號、 密碼讓我登錄公司網站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一〕第11頁 反面至第12頁;他字第3694號卷〔二〕第41頁反面至第42頁) 。  
 ⑾證人林奕秀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張英讚完美公司在臺 灣的負責人,新加坡籍曹俊發負責完美公司的出納業務, 王國綸完美公司的講師,我在完美公司說明會上只有看過 王國綸一個人在台上宣傳完美生活投資案,我只是聽王國綸 的課,與王國綸沒有直接關係,我接觸的是張英讚,我的上 線是黃金月黃金月上面是張鳳娥張鳳娥上線就是張英讚 ,我於105年7月18日至同年月21日間,因黃金月帶我至犇亞 辦公室張英讚幾次,張英讚向我遊說完美公司絕對沒問題 ,並介紹如附表一所示投資各方案,所以我有加入投資方案 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二〕第60頁至第61頁反面、第66頁 、第68頁)。
 ⑿證人曾文忠於警詢及偵訊具結證稱:完美公司在臺灣部分由 張英讚王國綸負責,張英讚是最上線、王國綸是講師,羅 約翰(即羅獻輝,以下均稱羅獻輝)夫婦負責桃園、彭瑞明 負責中壢,我的上線是陳巧珍陳巧珍的上線是羅獻輝夫婦 ,黃教文上線是彭瑞明,我於105年11月下旬在犇亞辦公室 ,經陳巧珍介紹羅獻輝夫婦、講師王國綸陳紫焱、張英讚 等人,羅獻輝給我一張介紹完美生活投資案各方案的表格, 隔天上開人等帶我去聽王國綸的招募說明會,由講師王國綸 在台上講解完美生活投資案制度,我是將現金交付給曹俊發 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4632號卷《下稱他字第46 32號卷》第32頁反面、第55頁反面、第100頁反面至第101頁 反面)。
 ⒀證人呂安祥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我知道張英讚完美公 司在臺灣的負責人,因為他遊說我我才會投資,我的上線張 鳳娥張鳳娥的上線是張英讚張英讚完美公司在臺灣最 上線的人,張鳳娥於105年間向我推薦完美生活投資案,我 於105年7月間某日前往犇亞辦公室陸續聽投資說明會,大都 是由王老師在台上介紹完美生活投資案,只有幾次是沈天騏 的人介紹投資旅遊方案,我有幾次遇到張英讚張英讚向我 說他和完美公司接洽運作半年左右才推出完美生活投資方案 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二〕第90頁至第91頁、第93頁反面 至第94頁)。 
 ⒁證人葉姿妙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張英讚完美公司在臺 灣的負責人,張英讚曾向我表示完美公司是105年2、3月間



找他合作,王國綸在說明會上有表示因他口才較好,所以張 英讚找他來完美公司幫忙舉辦說明會,王國綸張英讚的搭 檔,新加坡籍曹俊發則負責完美公司的出納業務,入單或 提領紅利現金都透過曹俊發,SKY則是業務顧問,我的上線 是張鳳娥張鳳娥的上線是張英讚,我於105年8月間張鳳娥 找我一起去犇亞辦公室聽投資說明會,張英讚說他就是線頭 ,SKY有大致介紹一下、王國綸有講解如附表一所示完美生 活投資案各方案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二〕第95頁至第96 頁反面、第159頁反面至第160頁反面)。    ⒂證人徐純惠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我於105年7月6日經張鳳 娥帶我至犇亞辦公室張英讚張英讚向我介紹如附表一所 示完美生活投資方案、完美公司制度、相關利息及紅利分配 ,張英讚當時向我說他是臺灣引進完美公司的第一人即臺灣 負責人,王國綸是他的合夥人,張英讚負責與完美公司聯繫 及開展海外業務,王國綸則負責在臺灣舉辦說明會吸引投資 人投資,臺灣所有的講座10場中大概有7場都是王國綸在主 持,曹俊發負責完美公司的出納業務,入單或提領現金紅利 都是透過曹俊發,我的上線是張鳳娥張鳳娥的上線是張英 讚,張鳳娥在板橋租有辦公室沈天騏和楊浩東去辦講座, 王國綸只去過板橋一次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二〕第143 頁反面、第152頁反面至第153頁)。 
 ⒃與證人黃金月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因張鳳娥介紹我去找 張英讚了解完美生活投資案,所以我於105年7月20日和黃滿 惠、陳川橋、吳憲政一起去犇亞辦公室張英讚張英讚有 介紹如附表一所示完美生活投資案各方案,與張英讚接觸過 程中,張英讚會讓我們覺得他是完美公司引進臺灣的第一人 ,我也有聽過王國綸的課,大家都叫他王老師等語(見他字 第3694號卷〔二〕第146頁至第146頁反面、第153頁反面), 及證人林芷璘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我印象中105年6月底 ,張鳳娥徐純惠向我說完美生活投資案,我覺得不錯所以 有投資,並將投資款項交給曹俊發,我每次前往犇亞辦公室 時常看到張英讚王國綸曹俊發楊浩東沈天騏,張鳳 娥有跟我說張英讚是找她加入完美公司的人,張英讚是最上 線,王國綸則是完美公司說明會的講師,負責推銷投資方案 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三〕第7頁反面至第8頁、第11頁反 面),及證人林俊達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我於105年6月 去找陳素蘭時,陳素蘭向我介紹完美生活投資案,我後來有 跟張英讚約在犇亞辦公室,請張英讚協助我處理入會事宜, 後來張英讚要我將錢交給曹俊發,由曹俊發幫我處理入會事 宜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三〕第16頁反面、第19頁至第19



頁反面),及證人陳奕佩(原名陳庭瑀;以下稱陳奕佩)於 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我於105年7月中旬因黃教文舉辦聚會 邀請王國綸來做簡報,王國綸介紹如附表一所示投資案的各 方案,我後來有去犇亞辦公室約5、6次,其中有3次是王國 綸、沈天騏舉辦的說明會,我都是交錢給曹俊發等語(見他 字第3694號卷〔三〕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第39頁反面),及 證人黃教文於偵訊具結證稱:彭瑞明向我介紹完美生活投資 方案,後來王國綸有到桃園跟我們說明方案內容,地點就在 我家,我於105年6月去峇里島時有看到陳紫焱、張英讚、王 國綸、楊浩東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三〕第74頁),及證 人宋桂英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黃教文當過議員、調解委 員,邀請大家聚會介紹完美生活投資案,當時是王國綸去說 明;我於105年上半年和彭瑞明聚會時,王國綸也有在聚會 上介紹完美生活投資案,我差不多是105年6月前認識王國綸王國綸也有說張英讚是第一個引進完美生活投資案的人, 我的上線是彭瑞明等語(見他字第7392號卷第13頁反面至第 14頁;他字第3694號卷〔三〕第112頁至第112頁反面),及證 人周美月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我於105年12月因林芷璘 向我說有不錯的完美生活投資案,經張英讚介紹後我就加入 等語(見偵字第15845號卷第109頁反面、第115頁),及證 人邱子晏於調詢證稱:我與鄭仙琴於105年10月有投資完美 生活投資方案,鄭仙琴的兒子林珍瑋、我的兒子張晉銘也有 投資,是因為他們都有參加王國綸的投資說明會,我們是將 錢拿給曹俊發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一〕第4頁),及證 人徐瑞嬌於偵訊具結證稱:我於105年11月間某日,徐鳳煽 帶我去參加完美生活投資案,我有去參加臺北說明會整個場 都是王國綸在講等語(見偵字第15845號卷第102頁),證人 陳素蘭於調詢證稱:我的上線是張英讚張英讚有向我介紹 如附表一所示各投資方案,我的投資金額有交給陳紫焱、曹 俊發各1次,其他都是交給張英讚張英讚有跟我說完美公 司有發投資契約和收據,我有找林俊達加入等語(見他字第 3694號卷〔三〕第53頁至第54頁),證人許倫彰(原名許豈昌 ;下稱許倫彰)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我於105年8月因王 國綸在犇亞辦公室舉辦之說明會而投資,我也有看過張英讚 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4890號卷《下稱他字第48 90號卷》第2頁;他字第3694號卷〔二〕第42頁反面),證人謝 鳳萍於調詢及偵訊具結證稱:我於105年7月間某日,因徐鳳 煽、邱細妹而前往桃園舉辦說明會之地點,王國綸在台上向 投資人介紹完美生活投資案,我的上線是徐鳳煽徐鳳煽的 上線是彭瑞明等語(見他字第7392號卷第17頁反面至第18頁



;他字第3694號卷〔三〕第117頁反面),及證人鄭仙琴於調 詢證稱:我與邱子晏於105年10月有投資完美生活投資案, 我的兒子林珍瑋邱子晏的兒子張晉銘也有投資,是因為他 們都有參加王國綸的投資說明會,我們是將錢拿給曹俊發等 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一〕第4頁),及證人許雅婷於調詢 及偵訊具結證稱:我於105年8月因呂安祥介紹而至犇亞辦公 室聽取說明會,當時是由王國綸介紹說明如附表一所示之各 投資方案,我只知道王國綸負責舉辦說明會,曹俊發負責完 美公司出納業務,入單或提領紅利現金都要透過曹俊發,我 的上線是呂安祥呂安祥的上線是張鳳娥等語(見他字第36 94號卷〔三〕第50頁至第50頁反面、第56頁反面),及證人謝 沛潔於調詢證稱:我與黃文嬋於105年7月經張鳳娥呂安祥 介紹而知悉完美生活投資案,後來我們有去犇亞辦公室聽張 英讚、曹俊發說明如附表一所示各投資方案,我的上線是呂 安祥呂安祥的上線則是張鳳娥等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 三〕第44頁反面至第45頁反面),及證人羅獻輝於調詢及偵 訊具結證稱:我於105年5月中黃教文約8、9人去他家討論完 美生活投資案,第一次去黃教文家,王國綸後來也有來講解 介紹如附表一所示各該投資方案,第二次去黃教文家,張英 讚有來;我後來有到犇亞辦公室看過張英讚曹俊發沈天 騏和楊浩東張英讚完美公司的臺灣負責人,某次和張英 讚聊天時,他說他想要開發日本市場,我說我姐姐在日本約 有40多年,張英讚便約我至另一辦公室內,該間辦公室桌子 底下的地板放有大量現金,感覺是完美公司在臺灣的金庫, 張英讚如果不是臺灣負責人,不可能能進該間辦公室,而王 國綸則是完美公司的講師,我的投資款項都是交給曹俊發等 語(見他字第3694號卷〔三〕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反面、第39 頁)互核以觀,參以附表二證據欄所示證據,可悉被告二人 均有在說明會或以個別鼓吹遊說方式讓投資人加入完美生活 投資案,宣傳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投資方案,被告張英讚有提 供完美公司業務拓展說明、收取款項,而被告王國綸則負責 說明會之講解及個別鼓吹遊說方式讓投資人加入完美生活投 資案,部分投資人將款項交由張英讚陳紫焱,或匯款至張 英讚所有之帳戶,部分投資人則是將投資款項交給同案被告 曹俊發,及部分投資人係將投資款項交予上線等節,甚為明 確。       
 ⒉本院衡酌被告二人前開供述及前開證人張鳳娥楊詠婷、彭 瑞明蔡金澄劉宸志温麗娟、李梅、陳建華林奕秀曾文忠呂安祥葉姿妙徐純惠黃金月林芷璘、林俊 達、陳奕佩黃教文宋桂英周美月邱子晏徐瑞嬌



陳素蘭許倫彰謝鳳萍鄭仙琴許雅婷謝沛潔、羅獻 輝之證述、被告王國綸講課照片2張(見偵字第15845號卷第 58頁至第58頁反面)、證人温麗娟提供被告王國綸與共犯陳 紫焱通訊軟體WeChat(下稱WeChat)對話擷圖及被告二人We Chat對話擷圖共7張(見偵字第15845號卷第60頁至第66頁) ,足認被告二人之行為模式並非僅有各自招攬其下線投資人 ,而係彼此間互有往來、交集,大部分投資人均知悉被告張 英讚係將完美公司之完美生活投資方案引進臺灣的第一人, 而被告王國綸係大多負責講解如附表一所示投資方案的講師 ,是就上開證人等投資完美生活投資案之過程可徵,被告二 人之招攬投資行為確有接續先後進行之情事,堪認其等確有 彼此利用互為補充,以達其等犯罪之目的即為完美生活投資 案吸取資金之事實。爰此,被告二人於本案招攬完美生活投 資案之下線會員,自屬共同正犯之行為分擔無疑,又其等與 共犯Winston Lin、陳紫焱等人相識,而可再行與共犯Winst on Lin、陳紫焱等人直接接洽聯繫,自可認其等與完美公司 內人員間有直接之犯意聯絡,縱令其等於105年3月後未完全 在同一據點共同招攬投資者,然揆諸前揭說明,其等犯意亦 有間接之聯絡,是被告二人雖未就彼此每一階段犯行均參與 ,且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參與程度及執行細節,未能完全知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承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