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63號
TCDV,110,消債更,63,202105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曹紫庭即曹瓊文




代理人   金勝龍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 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又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 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不能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 計,前於民國102年11月間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 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協商條件為每月應償還6,930元, 共180期,已繳納50期,惟債務人當時公司結束營業,工作 不穩定,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債務人現 每月收入約1萬8413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實 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195萬9652元,爰請 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 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更 生償還計畫草案、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房屋租 賃契約書、在職證明書、存摺明細、相關支出及費用收據等



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取前開協 議書查核無誤。另查,債務人所稱扶養其父曹枝賢之部分, 其父曹枝賢仍有商業保險(保額20萬元)、不動產(公告現 值297萬9300元)等財產觀之,難認尚有必要由債務人支出 撫養費用。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 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0年5月13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