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071號
TCDM,110,聲,2071,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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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趙品詒



受 刑 人 趙光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
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品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趙品詒因受刑人趙光中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3 萬元出具同額現金保證 後,受刑人因而獲釋,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 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 字第465 號判決處刑,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經受刑人提 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17 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並通知具保 人偕同受刑人到庭,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具 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復經聲請人依法 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 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各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各1 份 附卷可憑,業經本院查明無訛。準此,受刑人顯已逃匿,揆 諸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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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