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110年度,25號
TCDM,110,中智簡,25,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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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智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薇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 年度偵字第364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薇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薇安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上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 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事法 上所稱陳列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同一產 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應僅論以一罪,是被 告自民國108 年12月起至109 年5 月1 日為警查獲止之陳列 行為,應論以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意 旨參照)。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手段取得所需,竟恣意於上開期間內 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本案仿冒商標之商品,且該等商品之 數量及價值尚非甚微,其所為不僅損害他人之商標權及潛在 市場利益,亦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公 平交易秩序,並不足取;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 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 有限公司達成調解,並已部分賠償等情,有本院調解程序筆 錄在卷可佐;參以被告之素行,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領有 低收入戶證明書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被告雖已與上開告訴人達成調解,且經告訴人表示願意給被 告自新之機會,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可參,但被告前因妨害 婚姻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中簡字第820 號刑事簡易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5 年10月3 日執行完畢在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既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執行完畢後,迄今尚未 滿5 年,即與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之要件不符,無從為緩刑 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
│編│物品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數量 │
│號│ │ │ │ │
├─┼───────┼─────────┼──────┼───┤
│一│Peppa Pig髮飾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00000000 │91件 │
│ │ │斯有限公司 │ │ │
│ │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 │ │
│ │ │限公司 │ │ │
├─┼───────┼─────────┼──────┼───┤
│二│角落小夥伴髮飾│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00000000 │91件 │
│ │ │公司 │ │ │
│ │ │ │ │ │
├─┼───────┼─────────┼──────┼───┤
│三│HELLO KITTY 髮│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00000000 │92件 │
│ │飾 │公司 │ │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6440號




被 告 陳薇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薇安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分別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於專用期間 內,就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分別取得商標專用權,現均仍在 專用期限內;復明知其向大陸地區淘寶網上之不詳人士,所 購入仿冒前開商標之附表所示商品,係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 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及陳列 仿冒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8 年12月某日起,在臺中市○區 ○○街00巷0 號3 樓之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淘寶網,以每 件新臺幣(下同)4 元之價格,自大陸地區訂購附表所示仿 冒商品後,透過貨運之方式輸入至臺灣地區,隨即在臺中市 ○區○○路○○○道○○00號攤位陳列,並以80元之價格販 賣予過往之遊客。嗣經員警於109 年5 月1 日15時10分執行 取締勤務時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仿冒商品,而悉上情 。
二、案經艾須特貝克公司及一號公司委請謝尚修律師訴由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薇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攤販現場照片、扣押物品 相片對照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告訴人 艾須特貝克公司及一號公司委由謝尚修律師出具之刑事告訴 狀、鑑定報告書、委任狀;被害人森克斯公司委由圓創品牌 股份有限公司洪美芳出具之委任狀、侵權市值表、鑑定報告 書;被害人三麗鷗公司委由萬國法律事務所鍾文岳律師出具 之刑事陳報狀、委任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 真仿品比對報告等附卷可稽,且有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扣 案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是其 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薇安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 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其上開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仿冒商 品之部分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如附表所示扣案之仿冒商品,請依同法第98條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檢 察 官 鐘祖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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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