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明宗等人間110 年度勞訴字第40號給付退休
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
同)1,488,0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且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載明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如數向本
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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