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金寶
非訟代理人 林嘉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衣姍(原名:姚衣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依借據所示,借款金額為新台
幣350 萬元)。
二、請提出本件不動產附表三份。
三、依借據所示,並未約定借款之清償期日,且設定之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及債務清償期日均未屆期,故請釋明本件
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並提出其依據。
四、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姚衣姍(原名:姚衣宸)清償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
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