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0年度,102號
TYDV,110,拍,102,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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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金寶 
非訟代理人 林嘉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衣姍(原名:姚衣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依借據所示,借款金額為新台
    幣350 萬元)。
  二、請提出本件不動產附表三份。
  三、依借據所示,並未約定借款之清償期日,且設定之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及債務清償期日均未屆期,故請釋明本件
    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並提出其依據。
  四、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姚衣姍(原名:姚衣宸)清償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
    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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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