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107號
TYDV,110,司促,6107,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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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吳湘怡 
債 務 人 宋能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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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