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0年度,120號
PCDV,110,司簡聲,120,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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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張李義子

      張志南 
      張志平 
      張志成 
      張浣芹 
      張德旺 
      張順良 
      張勝雄 
      陳張蜜 
      張寶蓮 

      陳柔汎 
      陳柔盈 
      陳思翰 
      張吳惜 
      張蘇連寶
      張益方 
      張益興 
      張秋萍 
      張毓蓉 
      張清榮 
      張清勇 
      張清池 
      張清祿 
      蔡張金娥
      蔡張月謙
      張美玲 
      蔡雅婷 
      楊張素雲
      許秀英 
      許光榮 
      許鎗銘 
      許進昌 
      陳張寶有
      許月嬌 
      許月玲 
      許金盛 
      張玉昆 
      許錦清 
      陳許金蓮
      鐘張玉卿
      許玉槡 
      張玉盆 
      李英才 
      李英坤 
      張宏豪 
      張寶秀 
      張金枝 
      張明  
      張德標 
      張禮麟 
      張巧鈴 
      張憶萍 
      葛張雪 
      張阿菊 
      趙富祥 
      趙鶴梅 
      趙鶴菊 
      趙鶴婷 
      周英子 
      張陳松子
      李灯美 
      張曉婷 
      張子勳 
      楊張素蘭
      張啟益 
      張宜螢 
      張志祥 
      張儀君 
      張文章 
      吳張勤 
      許進發 
      許書源 
      林志恭 
      林春梅 
      林秀霞 
      張許美玉
      許滙芳 
      許芯瑜 
      許雅晴 

      許梅鈴 
      蔡文欽 
      蔡文英 
      蔡文君 
      蔡宗錦 
      張萬金 
      蕭美華 
      張進同 

      張齊峰 

      張宜君 
      陳楊阿勉
      謝進文 
      謝進章 
      謝桂雲 
      謝桂霞 
      謝桂燕 
      吳雲瑋 
      吳忠賢 
      謝桂鳳 
      黃謝桂鶯

      謝桂蘭 
      謝家儀 
      謝維政 
      張聰明 
      張明同 
      林張幼茶
      藍秋和 
      藍文良 
      藍寶琴 
      藍秋龍 
      藍秋昆 
      藍秋竹 
      藍翠琴 
      藍翠芬 
      陳家龍 
      陳家秋 
      陳家勝 
      陳淑惠 
      陳黃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承業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 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 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是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僅因當事人「拒收」、「逾期招領」或「人在國外」等原因 未受送達,而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即與公示送達之法定 要件不合,又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 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7年台 抗字第582號裁定、82年台上字第27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徐承業為共有土地優 先承買價款之催繳通知,惟遭郵務機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致 未能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派員至相對人 之戶籍址訪查,警員於該戶籍址得遇相對人本人,雖相對人 不願接受訪談,惟可證相對人有實際居住於該地址之事實, 此有該分局110 年5 月7 日新北警莊治字第1104019382號函 附卷可稽。是尚難逕憑招領逾期之退件信函即認相對人有應 為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自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 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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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