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314號
PCDV,110,司促,16314,202105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31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羅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羅金蘭於民國89年10月1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43934元整。  (二)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
  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
  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685元
  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24393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
  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
  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債
  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63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43934│     │月9日起   │      │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