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繳勞工退休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2號
CHDV,110,勞補,22,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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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蔡喬
林玲玉
陳冠均
陳冠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勞
工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蔡喬蓁、林玲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聲請人林玲玉陳冠均、陳冠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 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 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 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勞動調解並未繳納聲請費用。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聲請人蔡喬蓁、林玲玉部分各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聲請人林玲玉陳冠均、陳冠伶共同請求部分為 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各補繳聲 請費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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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