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撥勞工退休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8年度,2號
CHDV,108,重勞訴,2,2021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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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秋溎等9人因本院108年重勞訴字第2號
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5,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4,562元;另曾秋溎許翠黛温玉珠顧碧枝陳彗玲莊麗
紅、周錦湘等7人請求上訴人簽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
因財產權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適用第77
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應徵裁判費31,500元(計算式
:3,000元×(10+5)/10×7=31,500),上開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之請
求之上訴審裁判費合計為106,062元(計算式:74,562+31,500=1
06,06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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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