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08號
CHDV,108,訴,1308,2021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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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8號
原 告 鶴齡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莉蓮

賴宗薰
賴信安
懷德

訴訟代理人 賴祈宏

被 告 瑞麟
松錫
松禧
賴清德
蘇賽花
昭志
賴錫
賴金照
宋秀蘭
吳黃霧
黃春榮
黄春海
黃春合
黃春文
黃國連
黃淑美

黃惠芬
黃惠玲
高雪花
竣鴻
石瑞堂
石英堂
石國堂
楊李素月
賴洪金枝
賴志誠
賴彩汶
秋樺
李文灶
李江海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

黃明娥
黃振賢
沈黃阿好
許宜泉
許幸娟
許吉鑫 原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許宜銘
許英汝
許方眉
許修政
許錫都
張陳月盆
張道峯
張道崇
張道岩
張道崑
張靜勲
靜修

陳俊宇
陳聖鑫
陳滼熏

邴江菊霞

邴國城
邴國昌 原住同上

邴國英
建平
劉速美
邴建辰

邴志美
邴志琳
邴志靜
蕭傑仁
蕭美芳

王張玉
黃張未

賴淑惠
賴玥靜
美芬
賴悠柔
賴蕭玉鳳
張惠美
賴姿燕
賴藝云
梁素
玉珠
玉雲
黃衍強
黃淑娥
黃素真
蔡文惠
童炳元
童炳舜
童娟娟
純純
童銘祥
白童素梅
童素玉
童素美
黃蕙麗
陳黃明麗
黃碧雲
黃碧珠
黃賴繡琴
黃賴貞
何慶恩
何慶
何秉澄
何新
蔡李秀枝(蔡進賢之承受訴訟人)

蔡政峰(蔡進賢之承受訴訟人)

蔡惠珠(蔡進賢之承受訴訟人)

蔡宗翰(蔡進賢之承受訴訟人)

蔡佩珊(蔡進賢之承受訴訟人)

蔡佩蓉(蔡進賢之承受訴訟人)

李珍其(李玲玉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貞(李玲玉之承受訴訟人)

賴基田
朱崗騰
朱銀富
朱秀專
玲瑶
李賴玲謹
賴玲勤
賴玲滿
李淵源(李玲玉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卿(李玲玉之承受訴訟人)

上 十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敏
被 告 李淑華(李玲玉之承受訴訟人)

李季庭(李玲玉之承受訴訟人)

黃蔡畏(黃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獻毅(黃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翠屏(黃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舒屏(黃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追加被告 劉水抱即賴昭煜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未檢附附表,應補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附表一、二、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所檢附附表一、 二、三,於製作正本時漏未檢附 ,致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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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