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可環保有限公司、徐建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9 萬0,1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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