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965號
CYDV,110,司促,4965,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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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凱新
債 務 人 吳明贊即吳明讚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 )51,549元,及其中
46,951元自民國95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
19.71%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至第二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至
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至多六個月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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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