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14號
NTDV,109,亡,14,2021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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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邱祈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邱祈滄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邱祈滄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二時 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邱祈滄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祈滄(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於南投縣○○鎮 ○○里0鄰○○街00號),其於97年11月25日列案失蹤後, 迄今已逾7年仍未尋獲,在親屬關係中,其父母均非我國籍 人士,亦無兄弟姊妹,且近7年無入出境、全民健保紀錄、 財產申報及安置社會機構或領有政府相關福利補助或社會救 助津貼等資料,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 、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 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 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 1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 所108年11月13日草戶字第1080002691號函、相對人系統表 、臺灣省臺中市、臺中縣、臺北縣戶籍登記簿、登記類別遷 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證副本、簡歷表 、高雄市政府戶籍登記簿、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 料專用頁、臺灣省南投縣戶籍登記簿、戶籍資料、南投縣草 屯鎮戶政事務所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網路列印資料、南投 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草戶字第0970003031號函、通報協尋名 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97年11月26日投草警戶字第 0970020625號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全民健保資料 、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108年7月26日草戶字第10800017 64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8年7月30日移署資字第1080087831



號函及所附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 務系統網路列印資料、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108年8月8 日草戶字第1080001889號函、南投縣政府108年8月20日府社 福字第1080190491號函、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108年8月 21日草戶字第1080001992號函、南投縣政府108年10月16日 府民業字第1080234638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8年8月23 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80143431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 108年8月26日新北殯館字第1084537619號函、桃園市政府殯 葬管理所108年8月27日桃市殯字第1080003941號函、桃園市 平鎮區公所108年8月26日桃市平民字第1080034086號函、桃 園市楊梅區公所108年8月26日桃市楊民字第1080030780號函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108年8月29日桃市蘆民字第1080032895 號函、桃園市龜山區108年8月28日桃市龜民字第1080031758 號函、桃園市龍潭區公所108年8月27日桃市龍民字第108002 8570號函、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08年8月27日桃市溪民字第10 80023899號函、桃園市觀音區公所108年8月26日桃市觀民字 第1080021495號函、桃園市復興區公所108年9月17日復區民 政字第1080022847號函、新竹市政府108年9月2日府民禮字 第1080134618號函、苗栗縣政府108年10月7日府民生字第10 80194245號函、臺中市政府108年8月26日中市分處字第1080 201256號函、嘉義市殯葬管理所108年8月28日嘉市殯服字第 1080051271號函、嘉義縣太保市公所108年8月29日嘉太市殯 字第1080012989號函、嘉義縣朴子市公所108年9月4日朴市 殯字第1080014531號函、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電子郵件回覆資 料、嘉義縣竹崎鄉公所108年9月5日嘉竹鄉民字第108001341 6號函、嘉義縣番路鄉公所108年9月2日嘉番鄉民字第108001 0365號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8年8月26日高市殯處武字第 10804729700號函、屏東縣屏東市公所108年9月3日屏市民字 第10833504100號函、宜蘭縣政府108年10月3日府民禮字第 1080164853號函、澎湖縣政府108年8月29日府民殯字第1080 053054號函、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親屬、鄰里長或鄰居 訪查紀錄表等件為證。
㈡又相對人查無勞保資料,健保則投保於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另查無入出境、前案及在監在押等紀錄,亦無申辦電話使用 之紀錄,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及 健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 業查詢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 、電信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為憑。前經本院函請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派員訪查結果,居住於相對人失 蹤前之戶籍地已54年之住戶謝如輝表示,相對人為其姊夫之



朋友,伊只在40年前左右有見過相對人,伊跟相對人沒有任 何關係等語;另租屋於南投縣○○鎮○○街00號之住戶白耕 華亦表示其租住於該處已40年左右,伊不認識相對人,跟相 對人亦沒有任何關係等語,有該局109年9月21日投草警戶字 第1090019231號函及該函檢附之草屯派出所訪查單、失蹤人 口系統資料報表附卷可佐。
㈢再查相對人未婚,且無子女,其戶籍資料固記載其父為邱萬 華、其母為邱菲麗,然因其等俱非為本國籍人士,且查無相 對人父母之設籍資料,本院亦無從通知上開之人到庭以調查 相對人之存歿情形。綜上所述,相對人自97年11月25日失蹤 ,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並公示催告,前經本 院以109年度亡字第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現申報期間屆 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 知。從而,堪認相對人確已離去其住所且未與任何家人至親 聯絡,其自97年11月25日失蹤迄今,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已 逾7年之失蹤法定期間,聲請人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其請求對相對人為死亡之宣告,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四、本件相對人於97年11月25日失蹤,計至104年11月25日為止 ,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依 法准予宣告相對人於104年11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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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