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948號
TPEV,110,北補,948,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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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48號
原 告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被 告 邱漢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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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