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1163號
TYEV,109,桃簡,1163,2021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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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姚衣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陳美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3,96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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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