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22號
原 告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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