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0年度,22號
PCEV,110,板建簡,22,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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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22號
原   告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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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