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115號
KSDV,110,司促,9115,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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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1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顏艷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艷純於民國109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固定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4月09日止累計
    96,578元正未給付,其中96,578元為本金;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11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艷純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
│  │96578 │     │4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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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