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7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葉乃萱(原名:張葉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貳佰零玖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九十五年十
二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四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柒萬柒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其中
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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