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0年度,2號
KSDM,110,重訴,2,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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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廷錡



選任辯護人 陳者翰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
、228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廷錡自民國壹佰壹拾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惟如戴廷錡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路0 巷00○0 號,且應遵守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被告戴廷錡因殺人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 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通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被 告又有多次遭通緝之前案紀錄,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核有羈押之原因,復審酌被告涉案情節及表明有意願與被 害人家屬和解等情,認被告如能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10萬元、限制住居並遵守本院指定事項,應足以代替羈押, 惟因被告覓保無著,本院認仍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民國110 年1 月28日起予以羈 押3 月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0 年4 月21日訊問 後,認被告所涉殺人罪之嫌疑仍屬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仍 然存在,茲審酌被告涉案情節、表明有意願與被害人家屬和 解等情,認本件如命被告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限制住居並 遵守本院指定事項,應可對被告形成相當程度之約束力,即 得以侵害較小之方式代替羈押處分。惟因被告陳稱目前僅能 提出5 萬元等語,未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仍有羈押必要, 爰諭知被告自110 年4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惟於本案羈 押期間如能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得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 在高雄市○○區○○路0 巷00○0 號,且應遵守如附表所示 事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 項、第3 項、第5 項、第116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附表:
┌───────────────────────────┐
│1.戴廷錡如停止羈押,應於每週日之中午12時前至高雄市政府│
│ 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報到。 │
│2.戴廷錡如停止羈押,禁止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話或通訊│
│ 軟體)接觸證人蔡慧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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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