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349號
KSDM,110,簡,349,2021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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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751號
                   110年度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依恩


選任辯護人 李玲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訴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2 月5 日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10 年3 月15日收受本院 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附卷可憑(見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37 51號卷第43頁)。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上訴期間 為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4 日,被告至遲應於110 年4 月 8 日前提出上訴,其上訴始合法。然本件被告乃遲至110 年 4 月9 日始行上訴,有被告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日 期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 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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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