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家上字,109年度,54號
KSHV,109,家上,54,2021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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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林○時 
      林○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四海律師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廖柏豪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雪 
      林○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0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林○課於民國107 年6 月23日死亡, 全體繼承人為上訴人林○時(妻)、林○賢(次女)、被上 訴人林○雪(長女),被上訴人林○名則為被上訴人林○雪 之子。嗣林○雪於107 年7 月5 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 稱林○課生前於96年9 月18日立有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 ),惟系爭遺囑中關於「囑」字及部分文字之書寫方式不一 ,且「林○課」之簽名明顯不同,顯非出於同一人所寫,系 爭遺囑並非由林○課親自書寫,自屬無效。綜上,系爭遺囑 應屬無效之遺囑,上訴人爰依法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等語。請 求判決:確認林○課於96年9 月18日所立系爭遺囑無效。二、被上訴人抗辯:系爭遺囑確係林○課親自書寫,且經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公證人依法認證在案,確實為真正。而林○課僅 國小畢業,因「囑」字筆畫太多,故林○課於系爭遺囑之「 囑」字書寫態勢不同,並不足奇,且適可證明確係由林○課 親自書寫。又林○課書立系爭遺囑,係因兩造與林○課於87 年間已分居分產,林○課與林○雪同住,上訴人則同住,當 時林○課業已分配坐落屏東縣○○段000 地號土地給上訴人 ,而系爭遺囑內之土地原本欲分配給林○雪,然因無力繳納 鉅額土地增值稅,始未辦理過戶,林○課為避免上訴人覬覦 ,始於生前書立系爭遺囑。綜上,上訴人訴請確認系爭遺囑 無效,為無理由等語。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於本院 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確認被繼承人林○課所書 立之系爭遺囑無效。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四、協商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林○課於107 年6 月23日死亡,上訴人林○時林○賢及 被上訴人林○雪為其全體繼承人。
2、林○課前於96年9 月20日持系爭遺囑,由被上訴人林○雪 陪同林○課前往原審法院公證處,請求公證人江佩瑜認證 ,經公證人認證在案。
(二)本件爭點:被繼承人林○課於96年9 月18日所立之系爭遺 囑,是否有效?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 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 字數,另行簽名。」、「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民法第1190條、民事訴訟法第35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再按「公證人認證私文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私文書簽 名,或承認為其簽名,並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公證 法第1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1、林○課請求公證人認證系爭遺囑,經公證人江佩瑜依法認 證,並於認證書載明認證意旨:「一、後附之自書遺囑由 請求人到場承認為其簽名或蓋章,經公證人核對其身分證 明文件無誤。二、公證人詢明立遺囑人確係明瞭遺囑內容 。立遺囑人並表明:該遺囑為其依民法第壹仟壹佰玖拾條 所規定方式自己書寫全文並簽名,且遺囑係其於自由意志 下所立。三、公證人曉諭民法特留分之意義及法律效果, 告知立遺囑人將來繼承開始時如有繼承人特留分受侵害時 ,繼承人仍得行使扣減權,請求人表示仍依後附遺囑之內 容請求認證。爰依公證法第貳條第壹項及第壹佰零壹條第 壹項等相關規定予以認證。四、後附之遺囑第捌行刪貳拾 柒字,第玖行刪拾字,第拾行刪貳拾柒字,第拾壹行刪拾 字。」此有認證書1 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3頁)。 2、證人即公證人江佩瑜於原審證稱:「(問:本院96年度屏 院認字第000000000 號卷宗是否是妳當時在本院公證處擔 任公證人所為的認證?)時間久遠已經沒有印象,但是如 果這是鈞院從檔案室調出來的公文卷宗,則應該是我所為 的認證。(問:當時在本院擔任公證人,一般這種請求遺



囑認證的程序,妳會請當事人怎麼做?流程為何?)會照 認證書所載的認證意旨這個流程去辦理。過程應該就如認 證意旨所載的內容。我們會告以民法第1190條的規定,當 事人拿來時,就跟我說這份是他寫的,我會問他是否瞭解 內容。因為認證的本質就是認證簽名或是蓋章的真正。( 問:妳可以確定的是,林○課當天確實有拿這份自書遺囑 ,請妳確定簽名的真正?)是的,依照認證書的內容是如 此。認證私文書的流程是,如果文書上面有刪改,我們在 認證書上會再記明一次,確定有做這樣的修改。對於這份 是否有刪改我已經沒有印象,但是如果卷宗調出來是這樣 ,則當時的情狀應該是有刪改,因為認證書上面確實有這 樣刪改的內容及字數。(問:認證卷宗請求書所載請求人 是林○課,請求書下方有林○課的簽名,認證書下方也有 林○課之簽名,是否可以確定是林○課的簽名?)認證書 下方的簽名,我可以確定是他的簽名,因為我們會讓他在 公證人面前簽名。請求書是他來本院公證書一樓櫃台那邊 聲請時,佐理員會請他親自簽名。(問:認證意旨第二點 ,妳有問他是否自己書寫全文並簽名,是否如此?)依照 認證意旨,我有問他,他也有表明是他自己書寫全文並簽 名。」等語(見原審卷第148 頁至第150 頁)。 3、綜上,依上揭公證人之證詞及其認證意旨,足認林○課有 親自持系爭遺囑請求公證人認證,經公證人依法認證系爭 遺囑確係經林○課簽名,且林○課有向公證人表明系爭遺 囑內容為其親自書寫,又系爭遺囑之部分(第8 、9 、10 、11行)固有經刪除,惟系爭遺囑之下方亦有註明刪除之 行數及字數,且經林○課簽名。從而,系爭遺囑應係經林 ○課親自書寫、載明遺囑日期為96年9 月18日及親自簽名 ,應已符合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之要件,堪可認定。至 於系爭遺囑雖記載部分遺產由非法定繼承人之被上訴人林 ○名繼承等語,惟林○課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其未載明「 遺贈」,而以「繼承」為之,應僅係其以一般用語表達之 情形,況此亦不影響系爭遺囑之合法效力,一併敘明。 4、上訴人雖抗辯:系爭遺囑中關於「囑」字及部分文字之書 寫方式不一,且「林○課」之簽名明顯不同,顯非出於同 一人所寫,系爭遺囑並非林○課親自書寫,應屬無效云云 ,並聲請送筆跡鑑定。然查,原審已依上訴人之聲請,將 原審法院96年度屏院認字第000000000 號認證卷宗(含系 爭遺囑)、99年度屏院公字第000000000 號公證卷宗(含 林○課與第三人於99年9 月15日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書) 、林○課於92年1 月14日與大眾銀行簽訂之不動產擔保借



款合約書等文件,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筆跡,然經鑑定 機關逐一審視提供比對之不爭執文件,其上參對筆跡之結 構佈局與筆畫特徵具變異性,致難以歸納、分析林○課平 日筆跡運筆之「個別性」與「習慣性」特徵,以致無法鑑 定筆跡等情,業經法務部調查局108 年8 月2 日調科貳字 第OOOOOOOOOOO 號函覆可稽(見原審卷第118 頁)。復參 以林○課親自持系爭遺囑請求公證人認證,經公證人依法 認證系爭遺囑確係經林○課簽名,且林○課又親口向公證 人表明系爭遺囑內容為其親自書寫等情,已如前述,本院 認系爭遺囑應確係為林○課親自書寫,已無再送鑑定之必 要。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遺囑非經林○課親自書寫,應 屬無效云云,並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系爭遺囑係經林○課親自書寫、載明遺囑日期及 親自簽名,已符合自書遺囑之要件,而屬合法有效。從而, 上訴人以系爭遺囑非由林○課親自書寫,應屬無效為由,請 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論旨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上訴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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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