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76號
KSHV,108,重上,76,2021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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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鍾漢祈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
      何翊萍律師
附帶上訴人 黃馨慧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李承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5 月18日下午3 時在本院
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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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