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鍾漢祈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
何翊萍律師
附帶上訴人 黃馨慧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李承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5 月18日下午3 時在本院
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