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0號
ULDV,110,補,90,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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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鄭華盟

訴訟代理人 林秀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昇科技有限公司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
木圳、任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依原告民國110
年1月26日民事補充理由狀,下同)第二項請求被告佳宥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張木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2,677元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42,677元;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佳
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109年12月31日
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2.5平方公尺、編號B部分面積
12.45平方公尺、編號C部分面積17.29平方公尺之鷹架拆除,回
復原狀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49,440元【計算式:(12.5㎡
+12.45㎡+17.29㎡)×15,375元(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49,44
0元);至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建昇科技有限公司、任庚企業有
限公司應將建築物占用原告所有部分之土地返還部分,因原告對
於地政機關測量方法及結果存有疑義,暫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2,117元(計算式:342,677元+6
49,440元=992,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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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任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