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48號
ULDM,109,單聲沒,148,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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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297號),聲請宣
告沒收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9所示之賭資共計新臺幣拾肆萬玖仟參佰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美玲前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0月8 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2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如 附表所示之現金,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 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書漏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應予補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檢察官依第25 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 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10月8日以1 04年度偵字第22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已於105年10月25 日期滿未經撤銷,並依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0,000 元,及參加法制教育1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 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制教育名冊、104年緩字第187 7號自行繳納款項統一收據(沒金字第00000000號)、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 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抽頭金,為被告所有,且係其為本案 犯行之犯罪所得等情,已據被告供述在卷(警卷第2頁反面



、第3頁),並有本院104年聲搜字第262號搜索票、雲林縣 政府警察局督察科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 品收據、現場位置圖、刑案現場照片附卷足憑(警卷第27至 32頁、第37至41頁),依據前開說明,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9所示之賭資,為當場在賭檯之財物等 情,復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無訛(警卷第3頁),核與證人 即賭客許阿劉丁宇王肇庸許錦清吳慧英吳金墩丁進傳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5頁及反面、第7頁及反面、第 9頁及反面、第12、13、17、18頁、第21頁及反面、第24、2 5頁)相符,並有前揭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位置圖、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憑 ,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 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抽頭金即犯罪所得部分,雖漏引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 而誤引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作為依據 ,然法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之,不受 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併此敘明。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 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查就附表編號1、2部分, 根據前揭緩起訴處分書之記載,被告對於本案為認罪之表示 ,且對扣案物並無爭執,附表編號2部分復為絕對義務沒收 :又就附表編號3至9部分,均為絕對義務沒收,且根據前揭 賭客(即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賭客)之警詢筆錄所載,該第 三人均表示賭資屬於所有賭客的,顯然對於扣案物並不爭執 ;是以,基於訴訟經濟,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 項所規定之意旨,應無另行告知被告、前揭第三人對本案表 示意見、聲請調查證據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金額 1 賭客林美玲賭資 28,000元 2 抽頭金 1,000元 3 賭客許阿劉賭資 22,600元 4 賭客丁宇賭資 18,500元 5 賭客王肇庸賭資 25,200元 6 賭客許錦清賭資 19,500元 7 賭客吳慧英賭資 8,200元 8 賭客吳金墩賭資 12,000元 9 賭客丁進傳賭資 1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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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