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22號
TTDV,110,司促,1422,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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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廖宏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零肆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廖宏杰於民國109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09日止累計94,040元正未給付,其
中94,040元為本金;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4,040元 110年4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 1.845%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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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