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544號
TPDV,110,除,544,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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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傅忠信(即傅德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3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1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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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