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6812號
TPDV,110,司票,6812,2021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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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812號
聲 請 人 吳振賢
非訟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
0000)於簽發系爭本票二紙(票號CZ0000000、CZ0000000)
時(即民國109年4月22日,需涵蓋簽發本票之日),相對人
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由於相對人簽發本票時之法定代理人與現法定代理人不同,
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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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