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710號
TPDV,110,司促,5710,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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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代 理 人 陳威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義芳
亞洲安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參拾伍萬柒仟玖佰陸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9,267,136元 自民國103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2 新臺幣69,969元 自民國10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3 新臺幣9,700元 自民國104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4 新臺幣11,160元 自民國104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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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安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姿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